贵阳记(二十九)
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又不知几何年月,庭审还在继续。
何兵教授说,打黑就是“贼开花”,就是前时衙门为了打财主,抓一个贼放到衙门打一顿,然后逼问你把偷来的财物藏哪儿了?然后贼说放甲家了,马上就去把甲家抄了,然后又打一顿问你把财物藏哪了?说放乙家了,马上就去把乙家抄了,依此类推,是之谓“贼开花”。打黑就是这样的。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王誓华律师坐上辩护席,为被告人蔡峰辩护。
开庭后,在带被告人进场的过程中,斯伟江律师向法庭说“审判长,据我观察公诉人的电脑有网线,审判席也有网线,我希望律师也有平等的待遇,请法庭给辩护席也拉上网线。”审判长说这个问题,与庭审无关,如果确有需要,庭下沟通解决。斯伟江律师说“我只是希望在法庭上,待遇平等。”
斯伟江律师说完之后,王誓华律师起立要求发言,确认蔡峰恢复对他的委托,然后,王律师还要求发言,可能是想问一下为什么蔡峰以前要解除对他的委托,被审判长打断制止。
李相建自我辩护摘录:
“没有证据,没有事实,就这么把我们搞成一个组织,搞上来了;我与黎庆洪没有任何的交往,在外面遇到招呼都没打过,我怎么会成了他的骨干成员?我真的搞不懂;说何菊建领导我,那么,我应该向何菊建要钱,借钱,或者他应该给我钱,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体现出来这些;
“说我打得凶,可是那为什么他们开赌场不要我去看场子?这根本就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公安机关倒没有说我看场子,可能是他们忽略了这点嫁接;通讯录代表不了什么,就是朋友之间的方便联系,现在公诉机关对于制作这个通讯录的人都不指控涉黑了,那么现在这个能讯录就不能再作为组织也好,涉黑也好,都不能再作为指控证据了;
“起诉书说以商着黑,以黑护商,商是怎么养黑的?黎庆洪有没有给其他人钱,我不知道,我没有向何菊建、黎庆洪借、要过一分钱,他们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谭小龙是我亲表兄,我就算向他借钱,也是正常的,我不知道我这个黑社会图什么?我脑子有问题吗?
“怎么以黑护商的?想嫁接我在黎庆洪他的矿山去过,我一项一项说,起诉书07年那次,我根本没有去过,质证时,证人出庭作证时,都当庭说清楚了,我自己也没有供述,公安机关也没有问过我,这个事情应该排除,起诉书08年的那次,我也没有去过,程良静一件事情两份口供,有一份说看见了我,有一份没有看见我,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是相互矛盾不能印证的;花梨街事件,真是无巧不成书,那天我是去看望我的岳母,碰到了这件事情。
“还指控我参加了05年的织金事件,那时候我还在浙江宁波,我是06年才回到贵州的,这些口供都是公安机关有意陷害的表现;希望审判长合议庭理解一下我们的心情,有时候看到公诉人说什么东西都是来源合法,这个心啊,真不知道用什么词来形容,所以请审判长合议庭确实要理解一下我们的心情;
“我自己犯罪的事实,我是认账的,有时是认为朋友受欺侮帮忙打架,有时是突发事件,遇到了,人可能有时候都认为自己是有理的,当时自己的法律意识谈薄,但是这是我的个人行为,我是认罪的;
“根据法律规定,涉黑犯罪必须要有四个特征,我认为我自己一个特征都构不上,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嫁接我,公安机关还打击报复我,我有事实依据,公安机关一直对我就是一个代码,2010年9月9日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异地关押到遵义看守所,我又不是什么恐怖分子,我也没有泄露什么国家机密,按照法律规定,是不是应该要通知我的家属我被关在哪里,好让他们给我送点钱,送点衣服,从我被关,到被起诉,在过来开庭之前,家里人一直不知道我关在什么地方,四年了,四年时间家里人一直不知道我被关在什么地方,如果是你们,你们会是什么感受?这是他们公安机关打击报复我,这是他们公安的心理问题,四年时间,就这么搞一个代码来整我,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太心酸了,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安机关,既然来打击报复我,这样的办案方式,太遗憾了,我是一个中国公民,就算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你们作为国家机关,也不能这样打击报复我啊,实在是太心酸了、太伤心了。”
李相建居然说到了刑法的“法条竞合择重处罚”的专业法律问题,他的原话是:打砸金都浴室,这个事情,我认,我用金卡,应该享受折扣,但是他们不给我打折,原因我就不多说了,这个事情因我而起,你们怎么判我,我都没有意见,但是你们把这一个事情,定我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财物两项罪名,这个我有意见,本身就是一个事情,砸坏了门,本身就是寻衅滋事的行为,怎么能定两个罪?要定,也应该是按重一点的罪定了就行了。
李相建今天早上的自我辩护,用时一个小时二十分钟,我也一点都不觉得长,我认为他自我辩护得非常好。
罗毅自我辩护摘录:一、我没有参加黑社会,第一,同心会、花梨帮我闻所未闻,更谈不上参加;第二,没有在黎庆洪黎猛公司上过班,我也不认识黎庆洪,只是听说过他是一名合法商人;第三,我与黎猛是同学,关系好,我不否认这一点,但是我和他只是同学朋友关系,不是混社会;第四,不能根据一张通讯卡,就认定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我受伤服刑期间,是有人来看望过我,但是这是朋友看我落难,来看望我,这是一个合法行为,如果按起诉书指控,那以后犯了错的人,就将没有人再来看望我们,给我们送钱送物,因为那样就会被视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三、起诉书中有四项事实,我没有参与,时间不对,我要么在宁波打工,要么已经在云南服刑了,不可能参与;四、没有任何人在身后指使我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实,我个人行为是有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我认罪服法,是我个人行为,与其他人无关;五、如果我是黑社会的积极参加者,怎么会在原一审时没有我呢?不还是那些证据吗?这是不符合常理的追诉,如果公诉机关硬要单方面追诉我,那我也没有办法,也只有认了,因为我现在已经被囚,手无缚鸡之力了。
中午休庭时,在出门的大厅内,遇到黎崇刚、叶萍带着两个小孩,来看黎庆洪,我看到两个小孩神情郁抑,眼神闪烁。唉,家遭浩劫,小孩何辜。
继第一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前日重感冒之后,本案第一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周泽律师今天也重感冒了,第二被告人的第一辩护人朱明勇律师可要顶住啊,可别往后传下去了。
下午,张松上庭之后,问,昨天上午,我没有听到公诉人指控我犯什么罪,能不能请公诉人再告诉我一下。审判长说公诉人,公诉人说,经过这些天的庭审,公诉机关已经放弃对张松的指控,然后张松下庭去了。
何祥、蔡侍冈情况同。
“放弃了指控”,这是什么程序?是不起诉吗?是撤诉吗?不管怎样,都应当有一个决定吧?关了人家那么久,总得有个说法吧?
刘语自我辩护摘录:对我参加黑社会的起诉,说我被默认加入了同心会,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样的指控,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又一人上来,没穿囚服,才知道花梨街上见义勇为的黎玉成已经被取保了。黎玉成自行辩护摘录:我从来不知道花梨有黑社会,我不知道它是怎么形成的?它在哪里?它伤害过谁?所谓的“花梨帮”、“同心会”,全是我在花梨派出所被他们鸡巴乱整整出来的口供;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村民海选选出来的花梨乡建中村村委会主任,我本职工作都忙不过来,参加黑社会又没有工资,我怎么会参加黑社会呢?当天我和何菊建路过花梨街上,看到三个青年持刀和灭火器,打伤黎崇刚,还准备要打死黎崇刚,我们出面制止,他们杀伤了陈勇,杀伤了我,我们和乡邻共同努力救下了黎崇刚,防止了他们继续行凶,抓住了凶手,保护了花梨街上的父老乡亲,如果这样的行为都是黑社会,那天理何在?
程良静一上来,开口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我不是黑社会,我没有参加过黎庆洪的任何公司,我只是给黎猛个人开过两个月的车。
任平自我辩护摘录:起诉书指控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赌博犯罪,我不服。起诉书说我后期加入组织,但是没说我什么时间、地点、通过谁加入,花梨帮我也是被抓了才听说,指控我两次参加护矿,起诉书2006年下半年那次,我在上海,根本不可能参加06年的事情,08年那次我也没有去过;电玩城,通过庭审已经查明,跟我就没有关系,只有黎庆洪一人的一份笔录里说了有我入股,是孤证,其他人都没有说我,所以依此指控我赌博罪不能成立。检方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我是一个犯罪的人,相反能够证明我是一个清白的人。
罗浩自我辩护摘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我从无以任何方式加入任何团伙或者组织,同心会成立我才10岁,不可能加入;我到电玩城上班,是经过法定代表人龙康面试,三天之后才去上班的,与黎猛没有关系。
罗浩自行辩护完之后,审判长让带下他,我向法庭说,提请法庭注意一个程序问题,刚才罗浩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应当进行处理。审判长说本庭此前已经专门安排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对罗浩的相关庭前供述进行了审查。我说是的,我也查了我的庭审笔录,在6月19日下午是对罗浩进行过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但是,刚才他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正式向法庭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根据排非规定第五条,法庭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他提的是不是新的事实和理由,法庭至少应当处理他的这一个要求,支持或者不支持,都需要进行一下处理。审判长说,第一,法庭已经对罗浩的庭前供述进行过非法证据排除,第二,你不是罗浩的辩护人,所以请你不要再提这个问题。我说审判长我知道你要说这个问题,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以,我虽然不是罗浩的辩护人,但是我要提出这个问题。审判长后再以已经调查过为由,不再处理此问题。
蔡峰上台,发表辩护意见之前,王誓华律师得许后发言:为了保证蔡峰自我辩护的有效性,辩护人申请恢复专项法庭调查,辩护人要对当事人蔡峰和其他的被告人进行法庭发问。审判长说因为峰还有另外一个律师,发问时在场,也对蔡峰及其他的被告人进行过发问,如有问题可与汪律师进行商量,或者在庭下查阅本庭之前的开庭笔录。王誓华律师说,因为我是重新被恢复委托的,我本有权要求法庭给我十天的辩护准备期,但是为了不影响法庭审理,我就没有坚持,我所问的问题与汪律师不一样,而且,汪律师是汪律师的辩护,我是我的辩护。审判长说对这一申请,本庭不允许。王誓华律师说审判长你这个不允许是错误的,我申请恢复专项的法庭调查,我希望你准许,审判长说不准许。坚持三次之后,王誓华律师坐下。
宋小均自我辩护摘录:我对起诉书指控我参加黑社会组织有重大异议,公诉机关的证据没有指控清楚我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通过谁、是怎么加入同心会或者花梨帮的,我被抓之前,我听都没听说过什么同心会、花梨帮;开庭之前,我不认识黎庆洪黎崇刚黎猛,也不认识谭小龙;我没有在黎庆洪家的任何公司上过班,我没有得过黎庆洪、谭小龙的任何一分钱;指控我参加谭小龙的禾丰乡的事情,我根本没有参加,说我参加的人的笔录相互矛盾,不能印证。
谭涪锦自我辩护摘录:我是去看望过他们,给他们上过账,但是,我并不认为这有什么错,人与人之间应该冷漠无情才对吗?这个我不能认可。
16时39分,所有被告人自我辩护结束。法庭宣布休庭十分钟。
杨金柱律师在发表辩论意见之前,向法庭提出了两点建议,一,请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注意,根据刑诉法59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双方质证之后,查证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本案没有对出庭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双方均没有发表过质证意见,建议恢复法庭调查。二,鉴于多名出庭证人都提出他们受到了刑讯逼供,杨金柱也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是没有看到审判长答复,启动还是不启动,请明示。
审判长的回复是:现在是法庭辩论阶段,请发表辩论意见。
16时59分,杨金柱律师起立,杨氏大刀正式上场。
“真相已经彰显,事实已经清楚,罪恶已经揭露。本庭审理的涉黑犯罪,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办案,故意构陷的一起案件。
“第一,从公诉词,看,本案的构陷。本案庭审经法庭调查几天之后,杨金柱即首先对本案定性,这是一个被构陷的案件。为什么被构陷,我先不讲自己的判断,也不讲本案的具体事实,我就从昨天上午公诉人宣读的40分钟的公诉词来说这是一个构陷的案件。
“我用数据说话。第一组数据,公诉词改变了起诉书的指控,有三名原来的被告人已经全案不予指控,而这三名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里面,都分别是黑社会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公诉词全无指控了。
“第二个数据,本案的起诉书里面,指控的涉黑成员,是54名,在今天上午的公诉词中,涉黑成员只有42名,也就是说有12名被告人涉黑罪不指控了,这是一组数据。
“第三组数据,是对黎家三父子的指控罪名,首先,对黎庆洪的指控罪名,在起诉意见书中,有13个,在起诉书中,有7个,昨天的公诉词里面,5个,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13个罪名,到今天被指控的只有5个了,13减5等于多少?8,也就是说公安机关的8个罪名,是构陷的。再看看黎崇刚,在起诉意见书里,是9个,在起诉书是5个,昨天公诉人的公诉词里面,只剩下一个罪名非法采矿,这难道不是构陷吗?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黎崇刚在原来的贵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里面,只有两个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非法采矿,两罪合并,执行5年,因为公诉词里指控只有一个罪名,这是发回重审案件,上诉不加刑,即使非法采矿罪构成,也只能判三年。黎猛,在起诉意见书中是5个,起诉书中是3个,公诉词里是2个。
“从黎家三父子的罪名来看,特别是从黎崇刚的9个罪名到1个罪名,这难道不是构陷吗?我现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公诉人的公诉词,我要强调一点,本案从举证以来,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庆洪等被告人涉黑犯罪的45项指控举证,也放弃了黑社会犯罪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个特征的举证,第一、第二个特征里面,只举了33项,但是昨天的公诉词里,还在义正词严,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义正词严,这种勇气,这种胆量,从何而来?对于法定四个特征只举了三个,四条腿了一条腿的举证,而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康慨激昂,我不知道公诉人的这种康慨激昂底气从何而来?我本来很能奇怪,但是现在我已经不再奇怪了,他们的底气来源于他们的无知。如果法律人,在庄严的国徽下,不尊重基本的事实,违背法律人的基本操守,我这话可能讲得有点重,但是面对42名指控涉黑犯罪的被告人,杨金柱有责任讲出来。这是我的开头语。
“我首先进行程序之辩,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违法侦查,第二部分,违法起诉,第三部分,违法审判。审判长可能不高兴我说违法审判,但是我会把事实摆给你看。
我先讲违法侦查。为什么我要讲程序违法,因为没有程序正义,何来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它的程序违法之处太多,甚至可以说本案是刑事诉讼违法标本大全。
“我的普通话还可以吧?
“为什么说侦查违法,我们公安的违法侦查,它体现在哪几点?第一方面,办案模式违法,我们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模式是什么?刑诉法第七条,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刑诉法的正确实施,本案是什么样的办案模式?本案是2010年7月12日发回重审的一个案件,但是,现有案卷材料证实,在贵州省高院2010年7月12日发回重审之前,在2010年6月7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贵州省公检法司,召开了一个联席会议,”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面对法庭讲话。”
杨金柱:“我要面对公诉人,因为我是跟公诉人辩论。”
“这是一个铁的事实,2010年6月7日,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召集,公检法司,这种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吗?公安厅有这个权力吗?没有,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才有可能有这种权力,把公检法司召集起来,2010年,是什么时候?是重庆打黑的高潮时期,这就是重庆模式,是重庆模式吗?请贵州省的大脑壳回答一下。专案组什么时候成立的?7月1日成立的,什么时候发重审的?7月12日,谁有这个权力,只有贵州省政法委有这个权力。我要说的是,权贵们,你们为什么不把法律放在眼里?难道真的以为自己的权力比天大?比法律大?
“然后,我们再来看一看,在侦查当中,七一专案组是个什么东东?本案,是由贵阳市公安局2008年侦查的一个案件,一审判了,上诉,上诉在高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后,6月7日开一个大三长会议,7月1日成立了一个专案组,一提到专案组,中国只有文革时,有很多专案组,重庆有很多专案组,堂而皇之的,明目张胆的把这个专案组的名称放在案卷的封面,堂而皇之的写在侦查人员的工作单位栏里,这是贵州省公安厅公然挑战国家法律的表现!居然把七一专案公然放到卷宗的封面。你们要立案,要补充侦查,也是要由贵阳市公安局进行,你贵州省公安厅,是通过什么程序来立这个案,你通过什么程序来组成七一专案组?你陷晦一点嘛,你就像我们的公诉人,虽然都是贵阳市检察院的,但是你也以小河区检察院的名义来出庭嘛,你这样弄也好的嘛,你不能公然对抗国家法律!
“七一专案组,这是一个非法机构,这个专案组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能做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我们再来看一看,它们用了什么样的办案方式?我非常遗憾的是,尽管法庭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是却没有依法排除。贵州省公安厅,包括贵阳市公安局,你们在办案过程中,是不是使用了刑讯逼供啊?贵阳市公安局还出具了一个证明,第一点证明他们的所有的公安干警,都是依法办案,无刑讯逼供。第二点说是要保护警察,不让他们出庭作证。第一点,他们是依法办案的吗?我在这里第一次公开宣布,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他们的办案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他们是怎么讲的?在他们的自己的法律文书里面,他们讲“要全面开展审讯,要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同志们,我看到这样的话,我毛骨耸然啊,我毛骨耸然啊,我真的是毛骨耸然,如果,那天晚上,我把这个侦查终结报告发了,我公布报告之后,如果贵阳的公安把我抓了,如果对我也“不达审计目的决不罢休”,我怎么办?“不达审讯目的决不罢休”!这简直比国民党还国民党。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注意你的发言方式。
杨:我对我自己的全部语言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办案要讲事实,怎么能“不达审讯目的决不收兵?”,这是什么意思啊审判长?“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就像被告人说的,熬都要熬到你是黑社会。而且,还要“和被告人比耐力”,什么是“比耐力”?就是轮翻审讯,他们可以休息,可是被告人不行。我们的公安部,是怎么要求公安干警办案的?是“不达目的决不收兵”吗?本案,对证人田维斌,都是刑讯逼供,他们对被告人,会是什么手段?当梅芸瑜,四年之后,脚背上的伤都还在,为什么不排除啊?我们也是人啊,你只要要命,你就熬不住,你就会向他投降,除非像杨金柱一样不要命了。
“公安机关违法把两个案件合并,七一专案组2010年9月8日,把正在审查的谭小龙等人撤回并案侦查,这是什么做法?这难道不是故意构陷?为什么会出现这两个集团之间的人互不认识,你打架我不来,我打架你不来,为什么?就是因为人为的构陷,故意要把这两个案件弄到一起来。
“公安机关对律师和记者的侦查,居心险恶,要不是当时李庄案轰轰烈烈,我们的周泽律师今天还能坐在庭上吗?
“违法起诉,为什么是违法起诉,对比一下起诉意见书,再对比一下起诉书,起诉书用心险恶啊,
审判长:律师在法庭上发言不得攻击、侮辱他人。
杨:我讲的是起诉书,不是公诉人。
“起诉意见书中,说黎庆洪等17人,是补充起诉,但是起诉书对补充起诉,完全不提,不提发回重审,不提补充侦查,误导公众以为这是一个全新的案件,审判长也受其误导了,说这是个新案子,这是一个新案子吗?如果是个新案子的话?为什么要把原来的侦查卷都做为证据提供?你只能一边有理,你不能两边都有道理,旧案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撤销起诉就不能把08年的案卷再拿来,你不能两边都走了,让人家无路可走,你总得留一条路给我们走一走,给被告人走一走,不然,你不是把这些被告人都推向绝路?
“这份起诉书我要做一个评价,我曾说这份起诉书是漏洞百出的起诉书,我本来要搞一百个实体漏洞,我客观的讲,瑕疵50,漏洞100。瑕疵可补,漏洞无救。当初你们把它七拼八凑搞到一起,现在你们不举证了,这不是构陷吗?但是我看,公诉人还是做了大量的工作,我还看到公诉人的法律的良知,但是对你们不足的地方还是要提出来的。
“违法审判,审判长请原谅我要当庭讲你们违法审判,你不要老火,你们贵州人爱讲老火
审判长:请继续发表辩论意见。
杨:谢谢审判长。首先,管辖,已经写过很多材料了,也已经寄了材料给最高院,不展开说了。级别案件,地域管辖,都不符合,你们管辖从何而来?
“审理过程当中,有哪一些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情形呢?排除非法程序当中,对于公安机关没有出示录音录像,只凭他们自己书写的说明,居然没让一名警察出庭作证,本辩护人知道这不是由审判长合议庭所能决定的,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长你是最权威的,这种模式,如果新刑诉法实施之后,全国都是这样搞,那就太危险了。
审判长:杨金柱律师,请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应当遵守律师法的规定,不得使人产生有合理怀疑有可能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杨:我对自己的法庭言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特别要强调的是,对于潘某某的包庇黑社会组织的犯罪,是秘密审理的,国家秘密是非常清楚的,侦查阶段的秘密,在审判阶段也早就不是秘密了嘛。
“特别是举证阶段,侦查终结报告是不是国家秘密的问题,我不讲内容,只讲形式,这个报告是国家秘密吗?这个讲到天上去,这不是全世界的笑话?这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公开了要承担法律责任?杨金柱公开了,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就等着你贵阳警察来抓我,看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当然我知道这不是你合议庭决定的,但是你是审判长,你坐在法庭上你是至高无上的,你法律人一看就知道不是什么国家秘密的嘛。
“这次审判,还是有一点进步的,我表扬一下,谢谢法庭。
“下面我讲证据之辩,十六个字,一,自相矛盾,漏洞百出,二,非法证据,必须排除。我一直没有听到公诉人发表的质证意见,我期待在第二轮辩论中,听到公诉人你们的质证意见,我根据公诉人的意见进行我的证据之辩,到时我有可能会强烈要求恢复法庭调查,看我的身体和心情再说。
“最后,是黑白之辩。十六个字,四个特征,均不构成,如此构陷,天理不容。
“组织特征,完全不构成。同心会,与本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法律关系。2008年的侦查卷的封面上就是一个花梨帮,没有同心会,2010年的材料当中,既无花梨帮,也无同心会,但是起诉书无一字花梨帮,只有同心会。同心会就是一个大货车司机互助会,不黑。随后加入,纯粹是无稽之谈,无证据支撑。花梨帮,一种是黎猛花梨人在开阳县读书,另一些可能是有一些花梨人,参与打架,但是他们没有钱,所以七一专案组要把它合并到一起去,合并到黎庆洪那里去。
“经济特征。起诉书指控了49个事项,但是举证只有第1、2、4、7四项,你这个经济特征怎么具备?首先我要讲黎庆洪的经济来源的,第一桶金,公诉词矛盾,一方面把黎崇刚不起黑社会了,把黑老二,不指控了,黎崇刚的钱,以黑夺矿,还能够成立吗?随着公诉人放弃了对黎崇刚的指控,但是涉黑又不放弃,如果你要保留这个证据基础,就必须要保持对黎崇刚的指控,不然你就不能再指控他是黑社会的经济基础。
“‘先吃饭(范)’,通过庭审,已经查得非常清楚了,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那么,矿不黑,后面,你怎么还具备黑社会的经济特征?
“不审不知道,一审吓一跳,原来,黎崇刚是个大好人啊,16年开矿,与老百姓只发生了三起矿群纠纷,指控三起都带了人去护矿,但是两起根本没有带人去,是黎崇刚自己解决的,另外一起是公司里的人一起解决的。就按起诉书的指控,黎崇刚推了一下卢碧先,打了两巴掌王代伦,骂了一句小疤九,就算这指控都是真的,就能说他是黑社会?矿群有纠纷,在全中国都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何况你们关于这三个事情的证据,都还是相互矛盾的。黎崇刚的事情没有了,本案还有吗?根本就没有了嘛。
“暴力特征。黎庆洪打了谁?其他人的打架,和黎庆洪没有一毛钱的关系。卢碧先一个人就敢去堵矿山,她不怕黑社会?黎崇刚当街被人打一顿。如果这是黑社会,那将是中国最窝囊的黑社会。
“我的辩护词的结尾是,我们是在为国家法治而辩,审判长,审判员,本庭开庭时间一个多月,是中国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建立以来,一个具有多项历史记录的案件,历史将会证明,本案一定会载入中国审判历史,也一定会载入中国法治的历史,因为,我们,面临的时代,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时代,是一个开创新时代的时代,国家是一定要实现法治的!明年新刑诉法实施,这个案件就是一个标致性案件。本辩护人有理由相信,本庭,以及在观察本案的,在观摩本案的,在督战本案的各路神仙,一定会注意到本案涉及的国家法治层面的问题,这不单是一个小河的案件,不只是黎庆洪等被告人的案件,这是事关国家法治的案件。本案的真相已经彰显,本案的罪恶已经暴露,末案已经在接受历史的审判,本案的结果将决定着合议庭、和合议庭背后的神仙们将来是否会接受历史的审判!
“谢谢合议庭,谢谢审判长,我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到此结束。”
时,18时19分。
2012年7月13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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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7月14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九):杨金柱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