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全国律师朋友们:
求助人薛丽英,系林能瑞的配偶,林能瑞被羁押自2018年12月11至今已届一年,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对林能瑞提起公诉,数次补充证据,历经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2019年1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至今未判决。求助人认为,林能瑞律师系被人蓄意构陷,控方无论如何地补充证据,也不能改变林能瑞律师是清白的事实。恳请全国律师朋友们,在百忙之中能关注此案。林能瑞案系有人蓄意的理由,详述如下:
一、在案的客观证据证实林能瑞律师系被人蓄意诬陷犯罪的。
起诉书指控,林能瑞律师在2017年年底指导同案人如何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同案人基于林能瑞所教后实施去银行打印流水,对照银行流水制作新的借条。
但是,一、在卷相关证据体现,同案人林秀敏、肖忠影等人可能认识(且系邂逅而非有交往)林能瑞的时间最早只会在2017年10月份(证人余斌的证言、肖忠影供述、林能瑞供述能相互印证该偶遇时间);二、附卷的证据多份《银行流水》记载的形成时间为2017年2月份及4月份,说明,同案人林秀敏、肖忠影等人早在2017年初即已着手实施虚假诉讼行为。
因此,同案人关于认识林能瑞并向其咨询后开始去打印银行流水、开具新借条等一系列操作中的所谓“与林能瑞相识并向其咨询”的内容是虚构的。
谎称“2017年底与林能瑞相识并向其咨询”的同案人林秀敏系诬陷林能瑞的首要嫌疑人。
两次庭审,针对以上由银行流水形成时间可以看到的蓄意构陷林能瑞之事,控方虽承认银行流水形成时间系客观存在,但以记忆规律导致的时间记忆偏差来予以解释。
我们认为,控方的说法不能成立。首先,林秀敏描述的咨询后去打印银行流水系有时间顺序的,即咨询林能瑞在前,打印银行流水在后;其次,林秀敏描述的“咨询在前、打印在后”得到陈贞飞、毛巧玲、陈瑞珍供述的印证;再次,陈贞飞、毛巧玲、陈瑞珍的供述印证了“林秀敏称已经咨询过律师,才请求其去打印银行流水”。因此,该咨询行为与打印时间的先后顺序是不容质疑的,不是简单的记忆错误。
二、同案人的供述在其书面载体中一致使用创造性词汇“虚增债权”,说明了同案人供述并非如实描述,其证供系基于外来干扰而形成。
同案人林秀敏、陈瑞珍、毛巧玲、陈贞飞、施朝霞、林孝惠、张在明在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前接受公安讯问时,对于其虚假行为的描述系互有差异的表达,如“虚高几十万”、“垒高借款本金”、“多报欠款”、“借款本金抬高”、“叠加到”,而当立案监督介入后,这些同案人的用词无一例外地使用“虚增债权”一词。
虚增债权非普通人可以针对法律关系进行概括而予以表达的,普通老百姓甚至对“债权”一词都难以了解其深意。即使法律专业人员,“虚增债权”也非常用,因为严格而论,其也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只能说,法律人有可能概括出该词汇。况且,虚增债权4个字用本地方言,表达具有一定难度。林能瑞与六个委托人接触中所使用的语言为福清方言。
因此,同案人林秀敏、陈瑞珍、毛巧玲、陈贞飞、施朝霞、林孝惠、张在明的书面证供不仅缺乏真实性,而且其该缺乏真实性的证据形成是明显受外来干扰所致的。
三、陈瑞珍证供认真分析可以发现,所有同案人指证林能瑞的内容是精心设计出来的。
陈瑞珍实际并未到银行打印流水,而其在供述中叙及了与陈贞飞、毛巧玲同样的内容——“去银行打印流水,后把银行流水交给林秀敏”
陈瑞珍职业是账务,对银行流水单、汇款凭证的分类具有职业敏感性,无弄错可能。(陈贞飞、毛巧玲、陈瑞珍三人称系共同答应林秀敏做虚假诉讼请求后决定去银行打印流水.)检察机关对陈瑞珍的讯问早于陈贞飞、毛巧玲,说明陈瑞珍在检察机关做的第一份书面供述不可能是抄袭自《陈贞飞供述》和《毛巧玲供述》,而抄袭自《林秀敏的供述》可能性最大。前已述及,林秀敏的供述系为诬陷林能瑞而设计的,因此,所有抄袭《林秀敏供述》的供述自然也是为诬陷而设计的。
四、同案人林孝惠、张在明、陈贞飞、陈瑞珍、林孝惠、毛巧玲最终被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同案人林秀敏在作出对林能瑞不利的指证后不久被取保候审。显然,检察机关系以轻罚为诱饵致这些同案人违心陷害林能瑞。
同案人林孝惠、张在明、陈贞飞、陈瑞珍、林孝惠、毛巧玲等人自认构成犯罪却获得不起诉的待遇。特别是陈贞飞、林孝惠、张在明,在第二次庭审中控方以该三人的多笔债权有部分已经全部清偿符合虚假诉讼罪入罪标准“捏造事实”,用以对抗辩方提出的本案同案人的行为因不属于“无中生有”民事法律关系而没有捏造事实也不构成犯罪的观点。说明,本案公诉机关对陈贞飞、林孝惠、张在明不起诉,不是因其不构罪不诉,而是运用(自由裁量)权力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本案公诉机关提供素材而被媒体报道的《福州首例立案监督的律师参与虚假诉讼案件》记载,“...我们决定将林某作为调查的突破口。”调查组检察官说道,“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夫妻俩家中有9岁的幼子需要照顾,结合林某系受肖某指使参与虚假诉讼且长期遭受肖某家暴的事实,多角度对林某进行思想疏导。”最终,林某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由其夫妻俩花钱聘请了律师林某某,在其指导下由毛某等6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林秀敏当时处于羁押状态,该报道内容清晰描述其有“9岁幼子需照顾”、“多角度对林某进行思想疏导”,并且,之后林秀敏确实被取保候审。林秀敏(林某)最终指证林能瑞的原因已不言自明。
综上,不仅现有在案指控证据不能证明林能瑞明知委托人造假而代理案件,而且在案证据恰可证明林能瑞系被构陷,且系被人精心策划设计陷害。请求全国律师朋友们高度关注此案,不胜感激!
此致
求助人:薛丽英
2019年12 月12日
备注:《民主与法制》杂志社记者李蒙呼吁法律界关注林能瑞律师案。其采访报道过,认为林律师根本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1、此案尚在立案阶段,根本没有诉讼行为;
2、真实借贷关系存在,不属“捏造情节”;
3、大量证据显示林律师对原被告之间的沟通不知情;
4、早在林律师代理前一年原被告就有虚增债权行为,非律师授意;
5、福清法院举报林律师虚假诉讼,提交对林律师不利的证据,甚至有虚假证据,又不回避审理此案,举报、举证加审判,构陷律师一条龙服务。他们的经验如果全国推广,人民法院将成为中国律师的“威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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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福建林能瑞律师被构陷虚假诉讼罪的求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