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2020年2月9日注:2020年2月8日晚在公众号刊发此文,9号早上刚到1万访问量的时候就被删除了:“你好,经审核,发现此公众号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违反《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违规消息“斯伟江:再谈武汉八位“造谣者” 警方红线在哪里?”已删除处理,请遵守规范,让我们共创健康绿色的运营环境。如有异议,可发起申诉。”现在好象全网仅在此处可浏览了,希望本文留存的时间再长一些。
肺炎正月围城,全国都在检讨反思,很早武汉8名网友已经爆料,但被公安警告训诫,封口乃至封城。网络流传一个段子,就是有热心人士说:要是上帝让我能穿越到过去,我一定会把现在的情况报告给公众,不至于发生那么大的传播。结果旁边有人说,不会有用,那时平安武汉会发布另一条微博:9人因传播不实谣言被抓。昨日,武汉公安局面对舆论压力说,我们对8名肺炎爆料者的处罚,只是训诫,警告等,没有拘留。然而,警方并没有因此道歉。北青报的北青深一度,采访了其中一位爆料的医生,从报道看,医生无非是把自己知道的真相,在微信群里告诉大家,然后,大众基于公共安全,将内容转发出去,医生被武汉警方传唤,警告。目前看来,武汉警方这样的行政处罚,显然是错误的,应该自己撤销,纠正,并对8名吹哨人道歉。
我国宪法没有专门的《权利法案》,来规定公民权利,但《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这种泛泛的规定,最终落到地上,还是会被各种各样的规定所缩减,这个全世界都一样,言论自由不是没边界,是老生常谈,但边界必须清晰的,否则人人自危,公众的知情权将被严重克减,社会也将失去活力,甚至处于危险之境。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少言论违法犯罪,如煽颠罪,宣传恐怖极端主义罪等。但真正常用的,系武汉警方所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五条:(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以及我国刑法第293条之寻衅滋事罪: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法院2013年的司法解释,将其扩大到网络上。司法解释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5年又修正刑法,增加了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法律所谓造谣传谣的法律处罚,何等严厉。
武汉的案子,是真正的黑白分明,因为事后纸包不住火,真相大白,武汉封城,因此,8名爆料者,非但不是造谣传谣,而是民众眼中的英雄。在抗击肺炎战役结束之后,相信武汉警方会撤销训诫,并正式道歉。或许目前警方重点,是在防疫。其他地方的警方也没有闲着,各地对所谓传播谣言者的处罚,此起彼伏。是否是谣言,大部分传言事后是容易甄别的。重点不在这里。重点是,法律对警方使用公权对付所谓造谣传谣,是有两条很重要的红线的,不能跨过红线,否则是滥用职权。
第一条法律红线,是否有证据证明言论引发了公共秩序混乱?域外法律,美最高法院曾立了一个清晰的标准,就是言论是否引发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如在电影院里造谣喊着火了。根据我的印象,美最高法院后有所调整,但没有离这条测试(test)太远。根据美国执业律师老中提供的案例,在民众对抗警察执法时,一般的对抗性言论是允许的,但煽动围观群众暴力对抗,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我国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制定者,也曾在他们的著作中说明,什么是网络谣言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标准:“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行为人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在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的同时,往往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见戴长林《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按照这个解释,中国的言论构成犯罪或扰乱公共秩序,是在网络上造谣传谣,往往会导致现实公共秩序混乱。因此,必须有证据证明,现实公共秩序被这个言论扰乱,这个标准,其实,和美国最高法院的“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差不多。同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也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才够罪。将三者归纳一下,就是警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言论对现实的公共秩序,造成了即刻的危险和混乱,如电影院里喊着火,肯定会出现混乱,也是很容易证明的。如散布疫情谣言,导致现实中的混乱等。划一下重点,就是证据证明,言论引发即刻的现实混乱。
第二条法律红线:是否故意传播虚假、违法的信息?法律上对行政和刑事处罚,还有一个处罚的阻碍红线,就是故意造谣或者明知传谣。以武汉的八个被处罚者中的医生为例,他是专业人员,在一线根据自己的判断得出的结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造谣,因此,即便当时没有被国家实验室确认,但医生描述的情形是一手的,是客观的,不存在故意造谣。光凭这一点,就受法律保护。有时,这个公民看到的是一面,另一个看到的是另一面,但不全面不等于虚假,更不等于违法,都公布出来,信息就全面了,医生所发布的,也不是诈骗、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明显违法的信息,反而是有巨大社会公益价值的信息,所以,是吹哨子的英雄,而非违法犯罪。同理,一般民众,对微信上传播的消息真假,也缺乏足够的甄别能力,因为信息不周全,也无从取得足够的信息来判断真假,因此,很难认定明知是谣言而传播。谣言往往是止于信息的公开流通,如对政府的谣言,可以通过政府及时公开发布信息来平息谣言。信息足够了,相信人有足够的理性来判断,哪个是谣言,哪个是真相。民间的吹哨子未必全面,但更快捷;政府的一锤定音可能考虑周全,但有时难免滞后,民间与政府,可良性互动,而不可偏废。如果政府经常通过发布真实消息,政府的公信力会提高,反之,通过警方抓人来平息所谓谣言,最终会发现谣言是遥遥领先的预言,反而会损害政府公信力。警方确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器,但不是包治百病的神医。
总之,以保护公共安全为由管制公民言论,不可逾越这两条法律红线,否则不但侵害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也阻碍了公众的知情权。
政府需要对不同的言论有足够的宽容,因为我们处于一个工业化的社会,各种危险,远远超过以前,环境污染,工厂爆炸之类的新闻不绝于耳,这次疫情,更是远超民众想象。新闻记者,公众人物,知情人士,其实不仅仅是危险来临吹响哨子的吹哨人,也是长夜漫漫的守夜人。目前警方对某些言论的不宽容程度,远远超出想象,有的甚至是网上骂一声警察,都要被拘留。看上去很威风,但事实上,对这个职业积累的风险是在增加的。没有一个职业,可以确保没人辱骂。因为,公信力或者爱戴,是靠自己言行挣来的。譬如我们律师界,也有很多骗子,警察里也有很多靠谱的人,但让老百姓连骂一句也不行,最终是古人说的,不敢言而敢怒。这样的不宽容,导致社会的乖戾之气,日渐一日,不仅是民众,还有公权。
政府的公信力同样重要,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孔子的要求高了一点,但我们的政府也不能以自己喂饱了民众而自豪,殊不知,自己乃是被纳税人所供给的。民主不是为民做主,乃是民有民治民享。善治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全体国民,积累点滴努力,需要反思历史,倾听民意,改进制度。如果在这么大的灾难面前,我们都没有足够反思改进,那真是比这次疫情还要惨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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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斯伟江:武汉八位“造谣者”警示:公权力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