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倪东新局长,您好!
今天是2021年元旦,值此佳节之际,谨祝您节日快乐!并祝您和家人在未来的日子里平安幸福,诸事顺心!
不瞒您说,我今天也收到许多朋友“元旦快乐”类的新年祝福,但我实在快乐不起来,因为满脑子都是周泽律师拟被贵局处罚之事,我感到无比受伤,非常难受。这几天,我认真研究了贵局对周泽律师涉嫌存在“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违法行为,拟给予其停止执业1年之行政处罚的朝司罚告字(2020)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也到新浪微博上仔细查看了周泽公开爆料的3条微博。我认为,贵局拟作出的这个处罚于法于理于情都万万使不得,我憋了满肚子理由如梗在喉、不吐不快,现借休假之际向局长吐吐。
理由一:周泽是吕先三案二审辩护人,微博爆料也发生二审期间,要投诉其“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也应是安徽高院,合肥市公安局依法依理都不是本起行政处罚案适格的投诉主体
本案的案由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具体涉及的案件是吕先三律师涉嫌诈骗案,当时周泽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吕先三的二审辩护人。周泽律师所谓涉嫌违法的行为,无非是《告知书》中列举的他在3个时段通过3条微博,公开举报合肥公安在办理吕先三案中存在刑讯逼供、“套路定罪”之违法办案的视频材料、其他材料和指出其违法办案的意见等内容。
据此,要说周泽律师的微博爆料影响了吕先三案的依法办理,也应该是影响了安徽高院的二审审理,安徽高院才有资格投诉和要求处理,也只有其能够证明得清楚,周泽的微博爆料如何不当影响了其二审依法审理案件。而此时合肥公安的侦查工作早已终结,中间还隔着检察机关的依法审查起诉、一审的依法审理,周泽律师的微博爆料无论如何影响不了他们的“依法侦查案件”。
当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周泽律师在网络上的言论也应受到法律规制。如果他擅自捏造合肥公安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事实并在网络上散布,或涉嫌诽谤,合肥公安的有关人员完全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因诽谤行为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也可移交有关机关立案侦查,予以公诉追究,那是另一回事(理论上讲,国家机关是强势部门,一般不得提出名誉侵权之诉或诽谤的刑事自诉)。
无论如何,合肥市公安局不是本次行政处罚案中要求“严肃处理”的适格主体,其也没有类似法检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因为后两者的该项权力有两院组织法的依据,法律对公安机关则没有类似授权。
理由二:合肥公安的恶意投诉行为,是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应将其《建议函》、《情况说明》和所附材料,移送安徽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而不是作为本次处罚的依据
从《告知书》列举的证据来看,这次处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都是合肥公安提供的。北京市司法局的《移送函》只是程序性手续,贵局对周泽律师的询问笔录,也只是初步听取本人申辩、告知其诉权的程序性材料。
也就是说,本案提供证据并要求“严肃处理”的,都是合肥市公安局,而要求处理的对象正是在微博公开举报他们涉嫌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周泽律师。“来说是非者,便是是非人”,这是典型的明目张胆的打击报复!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现在刑讯逼供的相关人员未受到处理,而打击报复却来得这么快,还想假借北京司法行政机关之手,因而特别值得警惕!
中国政法大学吴丹红教授指出:“投诉周泽的套路我非常清楚:不解决问题,解决提出问题的人。”知名律师朱明勇的观点更是一针见血:“周泽事件的本质就是刑讯逼供者告揭露刑讯逼供者,然后揭露刑讯逼供者被处罚,刑事逼供者安然无恙的故事。”
勇敢的揭露者遭遇疯狂的反扑者,勇敢的揭露者未成英雄,疯狂反扑者的投诉反获受理支持,这是这次拟处罚周泽事件最悖理的地方!倪局,我们北京的律师主管部门决不能正中下怀,采信报复者的所谓投诉和证据对律师进行处罚,成为打击报复者的工具啊!如果我们真的处罚了周泽举报刑讯逼供,或将在历史上闹法治笑话!我认为正确的处理是,将其《建议函》、《情况说明》和所附材料,移送安徽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这应是打击报复的证据,不应是本次处罚的依据。
理由三:撇开本案的投诉主体不适格不说,周泽律师通过微博公开举报吕先三案的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的行为,也没有“不正当地影响”安徽高院依法办理案件;恰恰相反,它促使吕案二审查明的事实更接近真相,也作出了相对公正的司法裁判,要说对案件的处理有影响也是“正当地影响”
周泽和斯伟江律师接手吕先三案二审委托后,在安徽省高院二审没有开庭迹象,有可能书面审理并直接维持原判的情形下,两位律师进行了网络公开辩护。周泽律师公布合肥警方刑讯逼供视频和大量违法办案的“套路定罪”做法,正是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
后吕案二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国律协派员旁听了庭审。在录像实锤证明存在大量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之下,通过排非程序和证人出庭,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进行了大幅调整,于11月17日作出终审裁判,认定吕先三犯诈骗罪,撤销了判处吕有期徒刑12年的一审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
周斯两律师在宣判后共同发表了《吕先三律师案的一点说明》。说明称,“从二审的7天庭审完全可以看出,本案指控吕先三律师构成所谓诈骗罪,非但够不上证据确实充分,反过来可以证明吕先三根本是无辜的,全案指控其有罪的几份证据,均是同案犯口供;均系非法手段取得,主要的笔录系非法地点(非羁押场所),非法手段(威胁、利诱,肉刑等)获得,全案没有一份客观证据,可以证明吕先三律师涉罪”。说明称,二审改判三年仍是“打折的正义”,“我们虽不认可本案最终判决,但也已经劝家属接受现实,不再信访,安心等待”。
另据了解,此案安徽省律协曾多次讨论,也得出吕先三律师无罪的结论。
总之,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意义,就是从辩护角度提供材料和意见,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换句话说,就是要“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关键是这种影响是否正当。从吕先三二审的结果来看,周泽律师微博公布警方刑讯逼供视频和非法办案套路的行为,在倒逼二审开庭,帮助二审法官减轻在法庭上认真查证的压力,使得查明的案件事实更接近真相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即使认可现在的审判结果,它也使得一审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12年降低为3年,避免了二审法院犯更大的错误,具有相当的社会有益性而没有社会危害性,自然也没有处罚必要性。
理由四:撇开投诉主体不适格不说,《告知书》认定周泽律师“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其中的“违反规定”是违反什么规定语焉不详,难以作为认定周泽所发3条微博行为涉嫌违法的依据
从《告知书》可知,本案拟处罚周泽律师,是因为他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8条第(4)项,相应的处罚依据是《律师法》第49条(第1款)第(1)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53条。
《办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4)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本人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里面有个空白条款即“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什么规定,语焉不详。显然,“对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向外披露、散布的规定,涉及言论自由边界,该限制规范的位阶一定很高,只能是宪法和法律,但到目前为止未看到有这样设限的规定。
我只查到全国律协2017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有这方面的限制规定。其中第37条指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该规范本身值得商榷,此处不论)但该规定只是一个社会团体的行业规范,作为律协作出行业纪律处分的依据或许靠谱,但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就太离谱了,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处罚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相反,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而在网络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有理有据的批评、建议,显然是言论自由的范畴,向有关国家机关直接检举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公开检举自然也没有任何问题,同样是言论自由的范畴。
这也解释了,位阶较低的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时增加上述规定后,很多律师依然在网络上以不同方式发布所办案件中的一些重要信息,而且一般都是些带公开投诉、举报性质的案件信息,以期引起各方面包括办案机关的上级机关和领导的重视,切实纠正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但实践中鲜有被处罚的,应该与“违反规定”指向模糊、无法适用——亦即《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8条第(4)项规定的缺乏操作性有关。
这是本次行政处罚案难以成立的最大障碍,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和精神,周泽所谓涉嫌违法的3条微博,应是他作为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重要表现,很难认定为违法,进而对其作出处罚。
理由五:周泽律师是我国最优秀的刑辩律师,其为营救被冤同行不得已公开举报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是其有责任有担当的正义之举;现在刑讯逼供者逍遥法外,举报刑讯逼供者反要被处罚,这将让众多法律人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丧失对律师职业尤其是国家辩护制度的信心
(1)周泽近20年的律师生涯,以其精湛的业务水平,高度的敬业精神,少有的义士情怀,办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案件,效果普遍不错,体现了《律师法》关于律师“三维护”职责使命的要求,是刑辩律师的楷模
据了解,周泽律师接受委托办理和参与办理了下列案件(当然是不完全统计):
周泽律师通过辩护工作,营救了不少记者和作家。例如朱文娜记者、刘虎记者、陈宝成记者、谢朝平作家等,这些当事人的案件都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停止追诉,或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周泽律师也接受委托,担任一些著名专家、学者的辩护人,为国家保护了一批重要教学科研人才。例如,他代理清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付林贪污、挪用公款案,代理河北工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继兵贪污案,经其辩护,检察机关都作出了不起诉和撤案的处理。他还代理了原山东大学神经生物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哲宇贪污案,代理山东大学神经生物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哲宇贪污案,代理原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控科技创始人禇健被控6个罪名案,都获得了较轻判处,今年褚健创办的中控科技还成功上市。
周泽律师代理了民营企业家刘洪福案、戴耀华案,检察院不捕,前后公安未移送审查起诉,后者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代理民营企业家秦玉革案,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20年,经二审辩护,案件发回重审,现正在重审中,等等。
周泽律师还代理了许多官员职务犯罪的案件,例如原贵州道真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熊祖模受贿、滥用职权案,检察机关撤诉;代理上海高院副院长潘福仁受贿案,将检察机关指控800多万元打掉500多万,当事人被判9年6个月;代理原沈阳市于洪区政法委副书记白志刚受贿案,代理原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杜宇平受贿案,代理原南昌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政法委书记周建华被苏荣迫害案,等等,都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
周泽律师也是营救律师同行的领军人物。这些年来,他先后参加了北海杨在新等4位律师的营救工作,均获成功;免费代理成都詹肇成律师案,经其一审辩护,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免费代理熊昕律师案,检察院撤诉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贵局拟处罚案,也是他免费代理吕先三律师正常执业被控诈骗案二审,因微博公开举报刑讯逼供得罪了当地公安遭到报复,该案一审判处吕先三有期徒刑12年,二审改判为3年。
此外,他还代理了多个行政案件,推动了国家机关的依法行政。例如代理诉国家质检总局滥用权力限制、排除竞争案,代理诉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滥有权力限制、排除竞争案,代理诉交通部门违法征收养路费案,代理诉商务部违法评选名酒案,叫停了一些活动,推动废止了一些不合理制度,等等。
一名律师近20年的执业生涯,竟然取得上述骄人的成绩,确实让人叹为观止!我为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40多家媒体写了10多年的法治时评文章,重大法治事件大多有我的评论,周泽律师拟被处罚事件一披露出来,我即写文力挺,我在文章中称“周泽律师是我国最优秀的刑辩律师”,知名前辈杨学林律师在分享我的文章时评论说,“周泽是我国最优秀的律师,没有之一”。显然杨律师认为我的评价低了,他称周泽律师不仅仅是刑辩律师中最优秀者,也是整个律师界最优秀者;不是最优秀者之一,他就是最优秀者!这个评价我个人也是服气的。因此,对于如此优秀的律师,我们律师主管部门不表彰也罢还要处罚,必须慎之又慎啊!
(2)当然,再优秀的律师若违法犯罪,该受到制裁也应受到制裁,但对周泽律师的这次处罚是因其公开举报合肥公安刑事逼供而遭受报复性投诉而起,若真的对律师的正义行动进行了处罚,确实会颠覆法律人的“三观”,是法治不可承受之重,会让众多法律人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丧失对律师职业尤其是国家辩护制度的信心
我们知道,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几千年合法存在的历史,古代法律甚至对如何进行刑讯逼供还有程序性规定。这是我国为什么难于根治刑讯逼供的历史原因。现代法治虽然彻底否定了刑讯逼供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规定了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证据进行排除的程序,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应该说刑讯逼供的非法取证的方法已经臭名昭著,但其仍然非常顽固,在司法实践中还能时常见到它的身影,它依然是当代社会形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可能有人说,律师发现了刑讯逼供的情况,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嘛,为什么要在网络上公开呢?可实践证明,别看刑讯逼供那样臭不可闻,但按部就班地向管辖机关举报、控告几乎没什么作用,刑讯逼供者遭到处理更是凤毛麟角。本案中周泽律师已经将安徽公安刑讯逼供的视频公开到网上,这等于公开举报吧,但至今未见到谁因此受到处理,就是明显的例证。因此,通过网络公开举报刑讯逼供,从而引起高层关注,推动问题解决,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周泽律师去年二月份在网络上公布刑讯逼供视频,当时我也为他捏了把汗,主要是担心他到合肥办案,有遭受人身安全方面直接报复的危险,完全没想到他那样做有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更没想到这个风险来自于刑讯逼供机关的投诉。
假如周泽律师因合肥公安报复性投诉而受到了处罚,我等众多法律人或将大大丧失对法治的信心,丧失对律师职业尤其是国家辩护制度的信心。因为这意味着,刑讯逼供没有风险,揭露刑讯逼供反要受罚,如此形成的恶果必然是,将来刑讯逼供会更加肆无忌惮,冤假错案更会大量滋生,辩护制度还能有多少存在的价值!
我同意周泽律师对当今刑事辩护的理解,那就是对案件公正处理提出建议以及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不法、不公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促进案件公正处理。他称“这些年我办的案件中,举凡有一定成效的,基本上都与公开有关”, 如果按照这次公开举报被投诉即作停业处罚为标准,他至少在十几年前就被停业了,也不可能成功办理成上述那么多无罪辩护案件。
一名正在学习法律的年轻女性明确表示,周泽律师拟受处罚事件让她失去了法治信仰,她说她一直很努力学习法律,准备通过法考后做律师,现在却连基本的对错都分不清了。一名大学在读研究生则称,看到周泽事件,他脑子里立即蹦出来的一句流行语是:一束光照进房间,房间里的肮脏龌龊被显现,于是这束光便有了罪。这些感受和反应,应该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
尊敬的倪局长,最后还向您坦露一下心迹:周泽律师拟被处罚事件也让我产生很强的代入感。2020年我也收获了两枚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一例是开封马献中故意伤害案,经过4年5审,宣告无罪;另一例是内蒙古锡盟两名乡镇主官因扶贫亏损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在二审终审判决宣告后10天内即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可以说,两起案件都存在严重的违法办案情形,都因通过媒体公开办案中的违法失职而引起高层重视,最终获得雪冤,但我也遭到有关方面向我们北京律管机关投诉,所幸主管机关只是电话过问一下。
我曾向家属言明,若因有关机关报复被抓,请找周泽律师和斯伟江律师营救。现在如此优秀的周泽律师,因合肥警方报复性投诉自身也要遭受处罚,惊讶之余,我自然产生强烈的代入感,仿佛自己要遭受处罚一样,同时我也产生了深深的绝望。这正是我站出来向您致函的原因,还请您理解!
值得说明的是,我也是花甲之人,也有20余年的律师生涯,虽同周泽律师互加微信好友,在朋友圈有些微信互动,但从未见过面,连一般意义上的朋友可能都算不上,但我一直在关注他办的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尤其是营救律师同行的案件,包括本次拟受处罚涉及的吕先三案。另外我做专职律师前当过7年法官,写法治时评时也经常跳出律师职业身份观察事件,我的写作信条是“法眼看事件,公正写评论”,自认为我的那些评论还算中肯,对周泽事件的上述观点也是如此。如前分析,于法,周泽律师通过微博公开举报刑讯逼供,是在勇敢地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检举等监督权,不应受到处罚;于理,刑讯逼供者安然无恙,他这个举报刑讯逼供者反受处罚,天理不容;于情,他这样优秀的律师因社会责任感太强反要遭打压,如何下得了手?!
我知道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现贵局承办部门询问调查也好,举行听证也罢,只是供您做决定时参考,对周泽律师给不给予处罚,您的意见最重要,期待您顶住来自合肥等方面的压力,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以上商榷意见供参考,谢谢!
再道新年万福
致函人 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516816466
2021年1月1日深夜
本文作者:刘昌松 来源于公众号:慕公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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