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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实务: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4 17:06:40

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申请人: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层,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黄**的辩护人,黄**涉嫌聚从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经综合分析本案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辩护人认为目前本案有罪证据不足,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黄**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黄**并没有参与4.2事件

黄**之前并没有参与到4.2事件中去,他本人41日凌晨即在深圳被抓,4.2事件并不在现场。

在此之前,黄**并没有参与4.2事件的任何谋划、商议、组织、指挥的行为。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如果有参与这些行为,那么直接参与人并不难查明。

42事件与黄**抓也没有直接关系,村民的行为既不因为黄**被抓所引起,也不是为营救黄**而做出的不当行为。这些可以通过现场的情况可以查明,村民并没有提出这些诉求。

黄**在事前并没有煽动村民闹事或其他不当的行为。黄**户口已不在村里,没有利益驱动,自己也平时也没有参与村民的各种“维权”行动。

黄**也没有资助村民的“维权”行动。钱的来往是有据可查的,黄**并没有对村民的“维权”行动出资资助。

二、黄**目前的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黄**患严重的高血压病,收缩压大于180,未服用药物时,都高过200,属于3级高血压(重度),依法依理都不适宜羁押,理应变更强制措施,给予取保候审。

根据医学资料显示,3级高血压如果还带有其他病患危险,则属于极高危病患者。黄**的情况正是如此,每天都需要观察、治疗。为方便家属组织医疗救治,看护照顾,理应给予取保候审。

综上,律师认为,目前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恳请检察机关实事求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此致

**市检察院

 

申请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O一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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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州刑事律师实务: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本文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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