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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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6/11 23:31:47 |
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敬告委托人:
广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败诉或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说明:1. 此告知书按广州市律师协会统一规定印制;
2. 此告知书为律师案件档案中的必备资料,必须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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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州刑事律师: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本文关键词:广州刑事律师,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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