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这几天辛苦了,经过我的当事人何强授权,我担任何强的辩护人。之所以我称你们为尊重,是因为法律秩序及法律伦理之天然要求,而不是出于这几天我对各位的专业判断,更不是对公诉人荒谬逻辑的认可。今天,我站在辩护席为这几个年轻人辩护,我深感到荣幸,因为这里不仅仅有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信任,也有众多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通过这几天的庭审,我五味杂陈,既感到恐惧又感到羞耻。让我感到恐惧的是:这个案件事实清晰、性质明确,几个被暴力侵袭的年轻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奋起反抗。之后非但暴力者没有及时追究反而自卫者却纷纷入狱,自卫者被常熟检察院却坚持控诉、常熟法院反复审理,被告人也已经被羁押将近一年之久。我更愿意相信这种坚持并非出于各位真实的专业判断,同时,我深深感到有一种强大的力量在我们的司法背后,左右着法庭,摆布着司法。让我感到羞耻的是:同为法律人,公诉人、审判长,可以违背一个普通人对正义的常识判断。
一、关于常识的论述: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所谓经验就是常识、就是人类对正义、自由的天然判断。这也是为何美国只用一些不懂法律的陪审团就可以做出是否有罪的判断一样。因为对于正义的判断,法律专业人从来不比普通人更显得智慧,所以我的辩护不想在去论述犯罪构成等等理论。这些理论我的其他九位同行会论述的非常清晰,我只想讲讲常识。
看看我的当事人及这几位年轻人到底做了什么?以至入罪。根据起诉书及案卷描述,我总结了我的的当事人何强主要做了以下事:
1、2011年4月2日,作为公司员工何强与曾勇等人进行债务纠纷的谈判,未果。
2、当天中午双方电话,语言冲突,起诉书称何强要求张胜等人到公司。
3、曾勇等十余人持砍刀冲入忠发公司行凶,何强等人持准备好的刀具反抗。
且不说以上几点事实认定,在证据取得上存在众多瑕疵,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即使以上几条完全属实,也与犯罪相距甚远。对于暴力的反抗,是人类最淳朴、最本能的天然需求。我们甚至根本不需要消耗如此大的司法成本、根本不需要引经论点、根本不需要在繁琐的法律条文中寻求依据,而去论证、说明、阐述,在常识就可以判断的事实面前,一切都显得迂腐不堪。
本案中,事实部分我以为是无需证明的,因为视频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最清晰的依据。我们如此清晰的看到,几十人手持砍刀,冲入了何强等人完全私密的场所。我的当事人何强已经到了无法后退的地步,只有奋起反抗,才是维护自己生命、财产以及尊严的最后机会。在暴力面前,拿起武器是我们最后的正义,我不仅仅不认为我的当事人不是罪犯,恰恰相反,我认为他们才是一条真汉子,一个勇敢的用正确的方法维护自己尊严的汉子。当刀已经架上了脖子,当马上面临的是远远超过自己力量的死亡的危险或尊严的丧失,他们不是委曲求全、不是下跪求饶、不是迅速逃跑。而是用自己微弱的力量去保全自己的尊严。这是一种怎么样的品格,这恰恰是我们中华民族最缺乏的品格,我相信:只有具有这样的品格,才会是一个真正对家庭负责任、对社会有益处、使人类善良、公义需求得以捍卫的力量。我想:这几个年轻人用自己最微弱的力量去抗击强大的暴力,而誓死捍卫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的时候就是人类几千年得以进步所依赖的最宝贵的品格,他们的这种精神远远胜过了那些苟且的活在包括我们司法领域在内的很多人,不惜失去尊严与职业良心而去讨好、附随似乎可以左右自己命运的人和势力。
在本案中:我想有几点常识是必须阐述的。
1、无论我们与别人发生了什么样的语言冲突,只要这种冲突没有干涉到公共生活。都无法构成犯罪。
2、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面对可能降临的暴力采取的救济方式。他既可以选择公力救济,如寻求警察帮助,又可以选择自力救济,如准备防止自己受到伤害的武器。
3、在一个公力救济普遍且严重失效的社会里,公民更有理由选择自力救济。
4、当暴力已经临近,拿起武器反抗是我们最后的正义。
5、我们的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对待侵犯者,我们有权利使用任何不违背人类善良伦理、及不违背公共安全的方式反抗。
以上几点常识诚如美国独立宣言说的那样:这样的真理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每个人都从造物主那里获得了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
通过这几天的庭审,我深深的被这几个年轻人感动。他们勇敢且节制,我们看到:面对远远强大于自己的力量,他们奋力反抗。面对黑恶势力,他们没有委曲求全。同时,当他们把曾勇等人赶出了他们私人领地的时候,又没有穷追猛打,得理不让。这本身是应该被我们所推崇的精神,如今却被以犯罪论处,这是一个怎样荒唐的司法。
由此,我要谈第二个命题:
二、法律的指引及评价功能
我们知道:法律最重要的两个功能是它的指引和评价功能。法官每一次审判都是在创造一次法律,都是在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我们的的行为产生的影响。本案中,如果依照公诉人的指控:判决这几个年轻人有罪,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模式,在暴力面前:我们的到底该如何决断?我们看到:如果判何强有罪,无疑是在告诉我们一个这样的逻辑:如果我们与别人有了言语冲突或债务纠纷,当对方告知我们要实施暴力的时候,我们没有权利准备防卫。当暴力真正临到时,我们没有权利反抗。这是一个多么荒谬的逻辑,这无疑是在塑造一个懦弱、胆小、怯懦的奴才品性,这无疑是在为我中华民族曾经受人凌辱、被人逼迫的懦弱品格背书。
同样法律具有评价功能,如果判何强有罪,无疑告诉我们这样一个基本的品格评价,对待忽然而来的暴力,我们应当躲避而不是反抗,如果这样的逻辑成立。我们的司法就是在纵容、宽恕暴力。禁止反抗就是对暴力的鼓励和支持。
三、本案审理过程中程序违法
1、违反审判公开原则:
a大量媒体无法进入法庭,而只是法庭选择的一些媒体可以进入法庭,并做了不当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新闻媒体记者和公众可以旁听。审判场所座席不足的,应当优先保证媒体和当事人近亲属的需要。”然而,第一天我们看到:大量媒体甚至亲属被拒绝在门外,法官一方面不允许更换更大的法庭,同时法庭上却又很多其他人。明显违背高院的规定。审判无法公开,为法庭之后大量违法行为创造了条件。
b、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 从法庭第一次开庭,我就要求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基本信息,法官无理由拒绝,到现在为止,我都不知道法官的名字。
2、丧失了司法独立原则:
此案无论是在开始复印案卷,还是在开庭过程中,很多程序,完全属于法官的职权范畴,然而,我们都听到法官告诉我们要请示领导。这里面的领导到底是谁?什么领导在背后操纵着法庭?我们无法知道。法庭的独立审判变成了由所谓领导支配的审判。
3、操控新闻媒体做歪曲报道;
庭审第一天,众多前来采访的新闻媒体被拒之门外,然而,却有个别记者可以进入法庭,并对律师进行扭曲、抹黑的报道。直到证人张家敏到某媒体表示抗议,才被告知:是常熟公安和法院要求其报道的。
4、我书面要求调取证据,违反法律规定的书面回复要求
本案中,本律师书面要求法官调取一些证据,法官当庭拒绝,然而本律师要求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证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的规定,然而,法官又一次无理由拒绝
5、拒绝我的当事人当庭举报
在我询问证人曾勇的过程,并对其涉黑事件进行揭露,何强提出:他有关于曾勇的事情举报。此事却被法官无理由打断。我几次要求法官允许何强将举报事实阐述清晰,但是均被法官拒绝。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不仅仅要查明有罪的事实,也同时要查明是否有从轻减轻的事实。如果何强真的有罪,那么他的举报也可能涉及重大立功而从轻减轻处罚,但是这一切均被法院拒绝。
6、违背公平正义之原则
本案中,对于何强等人的处理明显与前来攻击他们的曾勇等人不公平对待。何强等人在自己公司被殴打,曾勇等人持刀进入私人领域。然而,我们看到:本案中4月8日何强等人就被拘留。而曾勇等人直到案发后6个月,媒体曝光之后,何强等人已经判三年。曾勇等人才被刑事拘留。并且,曾勇等24人仅仅被拘留了9人,而何强等人包括未成年人6人全部被拘留。从这样明显偏袒的侦查来看,此案已经违背了公平正义之基本司法原则。
最后,我劝公诉人赶快撤诉,或者法官宣判无罪,这是你们维护自己尊严、保护自己良心自由的最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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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凯:常熟案关于何强正当防卫的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