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9):涉案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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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5 23:45:50 |
裁判规则(九)
涉案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主体,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5)邯市刑终字第191号
理由: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洗煤有限公司、武安市大正教育经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卷内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记载,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处以罚金不当,应予纠正。原审被告单位武安市大正教育运输服务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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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9):涉案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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