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0):吸资所得没有进入公司账户,单位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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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5 23:47:42 |
裁判规则(十)
盗用单位名义借款,吸资所得没有进入公司账户,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案号:(2016)桂03刑终114号
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仕君、廖新艳在借条上盖有灌阳诚某某公司的印章,但二人所借的款项并没有入灌阳诚某某公司账户,亦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为灌阳诚某某公司支配、使用,二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故对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不以犯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灌阳诚某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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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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