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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1):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不具有犯罪故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5 23:49:21

裁判规则(十一)

被告人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的,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案号:(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虽身为广东邦家公司财务人员,但其经手收取客户钱款、发放单位拨付予客户的顾问费、还本付息等行为,均是履行单位指派的职责。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孙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及直接决定并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故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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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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