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3):亲友关系不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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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1 0:45:31 |
裁判规则(十三)
亲友关系不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因而向亲友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4)曹刑初字第179号
理由: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成立,虽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本院认为该项指控因有悖法律规定而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张某、苗某甲、师某、苗某丙、王明书等人与被告人王海凤具有亲友关系,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即不属社会公众的范畴,因而被告人王海凤向亲友吸收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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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3):亲友关系不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亲友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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