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4):处理财务的职务行为是被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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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1 0:47:29 |
裁判规则(十四)
被告人处理财务的职务行为,在整个涉及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仅起一定的辅助作用,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
理由:被告人孙某收取由业务员与客户确定了的钱款,按单位确定的经营模式及单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办理发还顾问费、返利事宜,是受单位指派或奉命实施,其所经手的钱款,亦没有占为己有或参与分赃,其仅是按聘任合同领取固定工资。可见,孙某处理财务的行为,在整个涉及犯罪的事实中,是一种被动的行为,仅起一定的辅助作用,不宜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综上,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是被告人孙某个人行为,以自然人犯罪指控孙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无罪的意见可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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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财务的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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