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5):在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尚存的历史背景下帮助吸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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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1 0:48:54 |
裁判规则(十五)
被告人的行为是在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尚存的历史背景下实施的,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知道该银行高息揽储非法,仍然帮助吸存,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35号
理由:关于被告人易难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经查,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要求被告人知道自己的吸存行为违法,客观上须以公开宣传的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本案证据不能证明易难具备该罪的认定条件。理由如下:
(1)易难的行为是在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尚存的历史背景下实施,且其将566万元涉案资金按照被害人的意愿存入具有吸存(揽储)资格的银行,而当年该银行的高息揽储是否获得许可、是否违法尚无充分证据证实,更无证据证实作为银行外部人员的易难知道该银行高息揽储非法,仍然帮助吸存,故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至于其交给甘某办理高息存款的资金约1000万元,因有证据证明被甘某以假银行存单骗走,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已由司法解释规定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理,故不能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评判;
(2)各被害人的陈述、易难的供述均能证实,易难没有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集资,其能够收取被害人的资金主要基于其此前成功为同事办理过高息存款。与此相对应,易难吸存的对象也较为单一,主要限于其同事、亲友,属于特定人员范畴。即使是关系较为疏远的郑某1、何某1等少数被害人,也是易难亲友、同事的亲戚或朋友,亦非社会不特定对象,更非社会不特定群体。因此,易难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综上,易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相关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易难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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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5):在银行高息揽储业务尚存的历史背景下帮助吸存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银行高息揽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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