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6):未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的帮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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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1 0:50:49 |
裁判规则(十六)
被告人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了帮助,但未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
案号:(2015)乐中刑初字第117号
理由:周某、张某分别为D公司、E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周某、张某为D公司、E公司实际控制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二是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而本案中,周某、张某为实际控制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但现无证据证实周某、张某从中获取上述任何费用,故周某、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本案共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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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6):未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的帮助犯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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