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7):不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管理和规则的制定无决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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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2 21:10:16 |
裁判规则(十七)
被告人是公司众多投资型股东之一,但并非发起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日常行政事务管理和规则的制定并无决策权的,不能认定其对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明知的故意。
案号:(2017)粤1302刑初1474号
理由:法院认为,1、被告人郑敏郴不是汇融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在公司上班,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只是通过陆续购买汇融公司的股份成为股东和董事;该事实有简某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及郑敏郴的供述相印证;另证人余某2、曾某2的证言也证明,公司像郑敏郴这样的股东有206个。
2、该证据证明了融资是必须通过汇融公司的“e速贷”平台完成,最终也是由平台撮合出借人。对案发后尚有6200997.3元资金未归还的问题?被告人郑敏郴在侦查机关讯问时称,之前所借款项均已还本付息,尚未还款部分是因“e速贷”平台被查封;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敏郴确认该部分款项未归还。
3、被告人郑敏郴公司股东、董事的身份问题?在案证据显示,郑敏郴不是公司的发起人,其虽是公司股东、董事,但其没在公司上班任职,没有参与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也没有参与借贷规则的制定。因此,指控被告人郑敏郴明知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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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7):不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管理和规则的制定无决策权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参与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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