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18):为犯罪单位提供担保但没有法集资共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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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6/2 21:13:15 |
裁判规则(十八)
没有证据证明有非法集资共谋的为犯罪单位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法人,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7)陕03刑初41号
理由: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凌燕与马某某就以陕西铁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事前有过共谋,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某与凌燕就以陕西长长乐担保公司为铁成公司宝鸡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担保在事前有过共谋。本案中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凌燕作为陕西长长乐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陕西长长乐担保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且陕西长长乐担保公司的公章及凌燕的私章具体由谁保管、使用均无证据证明。
另,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陕西长长乐担保公司成立后的具体经营行为。同时,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凌燕参与了陕西铁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犯罪行为。本案中未调取被告人凌燕交给马某某相关银行卡的开户原始单据,被告人凌燕具体将几张银行卡交给马某某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银行卡具体由谁保管、控制、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马某某使用被告人凌燕名下的银行卡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数额、如何流转、资金最终去向均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凌燕明知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马某某是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的流转。
另,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某将从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给被告人凌燕转过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在马某某控制的陕西铁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凌燕有从中获利的行为。故被告人凌燕及其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凌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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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犯罪单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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