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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广东省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
作者:李修蛟收…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6 19:10:2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纪要

  粤署缉发(2008)46号  2008年2月20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加强查办走私犯罪案件工作第七次联席会议”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山市召开。……会议对现阶段办理走私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研讨,对下列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意见

  各级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缉私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正确理解和把握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涵义和要求。法院、检察院、海关缉私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协调沟通机制,共同研究在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出现的问题,力求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关于在实际办案工作中遇到几类案件的处理意见

  (一)走私毒品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问题

  近年来,毒品走私日渐猖獗,并呈现多渠道、国际化、隐蔽化的特点。毒品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毒品走私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法院、检察院、海关应依法加大对毒品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海关缉私部门在办理走私毒品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全面收集判断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对证据加以固定。认定行为人具备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文)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主观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其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1、进出设立海关地点时,以伪报、隐匿、伪装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的;

  2、通过邮递、快件等方式邮寄毒品,实施伪报、夹带、隐匿、伪装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

  3、利用行李物品、人身、人体等,采用夹带、隐匿等方式携带毒品的。

  (二)对涉案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适用强制措施的问题

  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打击走私犯罪行为与保护企业合法、正常经营活动相结合,以更好地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强制采用刑事拘留、逮捕,而选择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审理起诉:

  1、涉案生产型企业主管人员或对企业生产、经营起主要作用的管理人员,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配合侦查取证的;

  2、涉案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回到境内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取证的;

  3、犯罪嫌疑人不逃避侦查,知罪悔过、积极退赃的。

  (三)海上走私犯罪案件如何追究运输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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