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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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14:28 |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本罪指向的对象。犯罪的方法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所谓公文,是指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所谓证件,是指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宜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本罪的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但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不属于本罪的范围,因为刑法另有规定。本罪的印章是国家机关刻制的,包括公章、专用章,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罪的印章。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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