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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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15:56 |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这里的“印章”是指上述单位依法刻制的以文字和图形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印章是上述单位行使本单位职务,对外承担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的符号和标记。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的行为,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而制作。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与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本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区别,两者的不同在于伪造的印章不同,前者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后者是国家机关单位的印章。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原文链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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