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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17:19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经公安机关处罚仍然不悔改,继续伪造、变造的;因他人使用其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而导致偷渡出境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活动的;等等。在认定这类案件时,要注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居民身份证,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比如护照,则不构成本罪。

原文链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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