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17:19 |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经公安机关处罚仍然不悔改,继续伪造、变造的;因他人使用其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而导致偷渡出境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活动的;等等。在认定这类案件时,要注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居民身份证,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比如护照,则不构成本罪。 原文链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
|
|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
|
|
上一篇文章: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下一篇文章: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