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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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19:58 |
本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即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和港、澳、台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按刑法294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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