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李修蛟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罪名解释 >> 妨害社会管理 >> 扰乱公序 >> 正文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21:49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确立了我国的保密制度。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无论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前述三种国家秘密中的哪一种,都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非法获取即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不限于国家秘密,还包括国家情报。如果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是为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则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否则,以本罪论处。

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广州老检辩队”——全是检察官出身的
    “广州老检辩队”,都是资深检察官出身的律师,专业精,经验足,够水准!我们非常自豪你向大家介绍,一支资深的检察官出身的专业刑事律师团,广州老检辩队。01 李修蛟律师李修蛟律师是团……

    拆除合肥司法违建 ——斯伟江律师关于吕
     这是个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做假笔录等方式诬陷律师的假案,包公故里,明目张胆制造冤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长达六天……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137190734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邮编:510620
    请使用962*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州刑事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