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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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21:49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我国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确立了我国的保密制度。保密法将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无论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前述三种国家秘密中的哪一种,都构成本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了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而非法获取即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或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都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二,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限于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不限于国家秘密,还包括国家情报。如果行为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是为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则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否则,以本罪论处。
刑法第282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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