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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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22:43 |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合法授权或批准,而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即构成犯罪,而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上述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侵入。
刑法28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原文链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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