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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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25:01 |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无线电使用管理秩序。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有三:
其一,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即违反了国家关于无线电台(站)或频率设置、使用的规定。
其二,行为人 有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所谓“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是指行为人没有按照《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而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的行为。
其三,行为人之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以下情形:一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合法的资格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使用该频率的资格,但为了某些非法利益而故意违反条例的规定擅自占用频率。
刑法第288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两种情况: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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