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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27:07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对象是各级国家机关。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且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聚众冲击”,是指首要分子聚集众人,冲撞或包围国家机关,强行进入国家机关或堵塞国家机关通道以及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等行为。严重损失一般是指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活动和国家机关履行职能的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国家的威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情况。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一切参与冲击国家机关的人都构成本罪,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是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时,要注意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对象和行为方式的不同,本罪对象是国家机关,采用的方式是聚众冲击,而妨害公务罪则是针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聚众的方式。

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对犯本罪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原文链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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