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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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2:59:15 |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供不特定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如车站、码头、影剧院、运动场、繁华街道,等,所谓扰乱,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堵塞上述场所,也包括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等。
刑法第291条规定,对犯本罪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文链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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