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00:21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投放上述虚假危险物质,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故意投放。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
按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
|
|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
|
|
上一篇文章: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下一篇文章: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