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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00:21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害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投放上述虚假危险物质,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故意投放。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

按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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