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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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08:50 |
本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三)》增设的罪名。
按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文链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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