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聚众斗殴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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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09:47 |
本罪是指出于逞强斗狠、抢占地盘、哥们义气、称霸一方、争夺女友或其他原因,聚集多人,相互之间实施暴力,进行群斗群欧的行为。本罪具有聚众性的特征,即必须三人以上,但犯罪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根据刑法292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 原文链接: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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