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寻衅滋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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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7/27 23:11:45 |
本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骚扰,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4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按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原文链接: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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