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豫检赔复字(2008)1号文中对丁东芳的案件及其国家赔偿进行了说明。
该文说,经审查查明:2001年12月10日,根据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部分干警的举报,南阳市纪委将丁东芳“双规”。
2002年5月31日,南阳市纪委解除对其“双规”,案件移交南阳市检察院办理,并在当年12月31日,对其立案侦查。
2003年8月14日,南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以丁东芳涉嫌徇私枉法罪提请逮捕,11月14日,丁被批捕,因不在案,被网上通缉。当年12月16日,丁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华门派出所扣留,12月18日,丁东芳被执行逮捕。
2003年9月10日,省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厅联合调查组结论:丁东芳徇私枉法不能认定。2004年4月26日,丁东芳被取保候审。
2004年11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丁东芳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建议南阳市检察院撤销案件。
2005年5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6年7月27日,南阳市检察院对案件作出撤案处理。丁东芳被羁押了总共132天。
2008年12月16日,根据丁东芳的要求,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其国家赔偿13108元的决定。
据丁东芳的家人说,丁东芳的问题落实后,虽然没有再回到批捕处当处长,但很快重新回到检察官的岗位上,后来南阳市检察院开展竞聘时,出任该院办公室副主任职位。
此事已过去数年,今年4月底,丁东芳突然失踪了,后来才知道他是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被批捕提起公诉了。
对此,司法界有人称,像丁东芳这样,在获得国家赔偿对案件有了定性后,再次对同一事实、以同一罪名进行起诉审判的,在我国司法界还没有听说过,更有人称其为共和国司法第一案。
证人证言中
被告人被称为“总捕头”
此案前天上午在林州市人民法院一楼开庭,开庭前进行了严格的安检。
上午9时20分,书记员公布开庭纪律后,审判人员入庭。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带被告入庭。
随后,林州市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公诉方开始出示对案件的调查证据。这些证据跨度极长,从2000年直到今年5月。证据内容主要以书面证言材料为主,主要有核心证人吴静承认受丁东芳指使,对案件进行虚假汇报,最终导致会议作出不捕决定的证言,白玉岗、付建丽夫妇证明两次在车里、一次在办公室送钱的证言,批捕处会议记录及其他两位副处长证言,分管检察长证言材料等,同时还有控方对这些材料取证时的录像资料等。
被告及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除了吃饭、休庭占了2个小时外,仅公诉方出示的19组证据就进行到当晚10时20分,法庭在进行了13个小时后暂时休庭。
举证期间,一个值得一提的细节引起了不少旁听人的注意,那就是证人证言中有人称丁东芳为“南阳十三县市区总捕头——东芳哥”。
证人频反水
20次作证内容屡次更改
昨天上午9时,该案最为重要的证人吴静出庭作证。她是丁东芳的部下,也是白玉岗等14人均没有被批捕案件的承办人,同时也是丁东芳涉嫌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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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检察官因同一案件两次被捕 庭上吟曹植七步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