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枉法案中最为重要的人证。
据辩方律师孙保山在法庭上统计,在跨度长达10年的案件中,吴静先后19次作出证言,其中10次说当初没有做虚假汇报,而是全面客观地对案件进行了汇报;有9次则称,是丁东芳指使她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导致处长办公会对白玉岗等人形成不批准逮捕的错误意见,并最终导致不批捕白玉岗等人。
吴静此次第20次出庭作证,她说,尽管丁东芳对她说要对白玉岗案件“招呼”一下,但她没有受到此影响,没有采取隐瞒证据、歪曲事实的方法做虚假汇报,相反,她做的都是如实、全面的案件汇报。
丁东芳对打招呼的说法予以否认。
而另一个核心证人虽然没有到庭,但其证言也进行了翻供。这就是案件中说的送钱人——白玉岗。
白玉岗在此次开庭证言中证实,确实给丁东芳送了2.5万元钱和一个车库门等。在此之前,他对给丁东芳送钱、送礼一事,时而说有时而说无。孙保山称,据他统计,白玉岗先后8次作证,其中3次说没有给丁东芳送钱,5次说给丁东芳送了钱。
公诉方表示
重新立案系因有新证据
在吴静出庭作证后,辩方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证明丁东芳无罪的6组书证材料,控辩双方围绕丁东芳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展开了三个方面的争论。
争论焦点一,是案子何以在撤诉后再次立案,二是被告人是否徇私,也就是是否存在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三是是否枉法,也即是否该对白玉岗等人批准逮捕而没有进行批准逮捕,控辩双方在证据上展开激烈辩论。
对第一个焦点,控方认为,因此案出现了新的证据,重新立案调查后,形成了新的证据链。对哪些是新的证据,林州市检察院的相关领导表示,比如核心证人此次又有新的说法,并且对以前说法不一给出了合理的解释,此次证言应该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对吴静此次的翻供,检察机关认为,只是为个人开脱而已。
而辩方则认为,此案并没有新的证据,起诉书也是“舶来品”;律师则认为,立案并没有新的证据,3个核心证人证言多次反复,哪一次是真实意思表达没法判断,对此,法庭不能作为采信证据。
被告检察官
庭审中吟曹植七步诗
本案富有戏剧性的是,被告是检察院批捕处原处长,而控方公诉人也是检察官。庭审刚开始不久,被告人丁东芳就引用南阳市检察院一位领导的话说,抓捕他是“自己人整自己人”。
而昨天中午,在庭审结束后,丁东芳以自己来到安阳——曹操墓发现地为由,在法庭的最后陈述中,借用曹植著名的七步诗词“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进行结尾。
昨天的庭审进行至中午12时20分,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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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检察官因同一案件两次被捕 庭上吟曹植七步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