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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债百万被刑拘 是否有罪引发争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都市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3 22:01:21

  王金秋的哥哥也因此失去了赖以为生的手机门市 记者 张广玉/摄

  王金秋现在还觉得蹊跷,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自己暂时还不了钱,充其量也是和债主之间的扯皮,警察为何把自己给抓了?

  家属认为,警方又不是“企业家丁”、民间讨债公司,却插手民事

  主体间的经济纠纷,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在王金秋取保候审期间,在罪与非罪之间,一场激辩由此拉开……

  欠贷被拘:还款40万被取保候审

  4月23日晚上11点多,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打破了夜的宁静。王金秋起身去开门。门外站着十几个人,其中几个称自己是警察,来执行公务。警察告诉王金秋,他涉嫌经济诈骗罪,将被刑事拘留。他觉得有些莫名其妙。“请告诉我为何涉嫌犯罪。”不由分说,一副手铐“咔嚓”一声把王金秋铐住。随后,他被带到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第二天,王金秋被警察押解着,从六盘水市移交到昭通市第一看守所。

  他说,他被关进去的那天,适逢周末,后来被提审时得知,自己涉嫌合同诈骗罪。“警察让我尽快还钱,并且让我写还款承诺。我是一个生意人,没想过故意去欺骗谁。我实在想不明白,扣在我头上的这个罪名,究竟怎么定的性?我当时只希望赶快出去。”

  5月9日,王金秋向警方交纳40万元,向警方作出今后一年内每月还款10万元的承诺后得以取保候审。

  等待还钱:一等就是7年

  今年47岁的王金秋是福建省莆田市人,上个世纪90年代,他在昭通做起建材生意。1998年,他成立了昭通金秋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金秋公司),并在当地经营建材、通信、酒店等生意。为进一步引进资金扩大业务,2000年3月28日,以金秋公司为借款人,昭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下称信用社)为贷款人,云南省昭通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下称农资公司)为担保人,3方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王金秋向信用社贷款100万元,约定2000年12月20日之前还清,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资金种类、借款用途、金额、期限、续保期限”等权利义务。

  签订借款合同后,金秋公司每季度均按约支付了贷款利息。但在年底还款到期时,由于公司资金十分困难,无法还清所借款项,故经信用社同意,将上列贷款的还款期限延期一年。2001年1月8日,3方再次签订了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至2001年12月20日,利率为7.312%/年,其他约定与2000年3月28日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完全相同。

  2001年,王金秋撇下昭通的事业,到六盘水通过借款开办了一家金秋园林园艺有限公司。“我一直想还钱,但我的公司经营不善,无法拿出钱来。后来我到六盘水经营其他项目,想赚钱后再把之前的亏空补上。很多人都在欠我的钱但我收不回来。”王金秋说。

  “为让信用社和农资公司放心,我还邀请他们来我的园林基地参观,希望他们能宽松我一段时间,等我有了钱再还给他们。”王金秋称。

  而债主方的等待,一等就是7年。

  三方说法

  涉案者:准备提起申诉要求撤案

  在看守所的14天里,王金秋辗转反侧。“借款是客观事实,合同真实有效,担保人是国营企业,我插翅也难飞。这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插手莫非另有隐情?在看守所里,他们不是积极调查案情,而是一味逼我还款,怎么像极了讨债公司?”

  从材料显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为降低保证风险,所涉贷款均由农资公司为金秋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为此专门于2000年3月28日签订了由农资公司为甲方,金秋公司为乙方的《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农资公司的担保借款总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金秋公司每年上交农资公司包干利润人民币1.8万元……”

  王金秋的哥哥王金发说,弟弟做生意的野心很大,很多事往往超出自己的能力,所以生意也是一路亏本。至于弟弟的人品,他称弟弟不是那种出尔反尔的人。家属认为,警方不是民间讨债公司,更不是企业家丁。以“合同诈骗”为由插手经济纠纷勒令当事人还款,侵犯了当事人的利益。为此,王金秋委托了律师为其申诉,并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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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合同纠纷,欠债被刑拘,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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