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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刚讨回一出门却被捕
作者:项仙君等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9 10:06:32

  包工头杨江华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昨前两日在惠城区法院开庭

工程款刚讨回一出门却被捕
简仁山作

  本报讯(记者/项仙君实习生/刘贵羽)在惠州市惠城区承包楼盘山水江南项目的包工头杨江华,一年前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讨回了自己的工程款,但刚拿到钱一走出大门就被公安逮捕,逮捕理由是他涉嫌敲诈勒索!这起扑朔迷离的案件,昨前两日,在惠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江华坚称自己无罪,并数次流下热泪。

  检方:

  他虚构工资敲诈勒索

  出庭提起公诉的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起诉称:去年3月26日,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分公司(甲方)与五华二建惠州分公司(乙方)王四家、张辉签订《山水江南项目建筑工程合作施工协议书》,甲方将山水江南项目其中14栋商住楼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给乙方承建。4月11日,王四家、张辉两人将承建的商住楼项目以包工方式包给杨江华施工队负责建筑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五华二建承包该工程施工的负责人王四家因病重住院,另一负责人张辉于9月27日突然离开山水江南工地。10月8日,因张辉的突然出走,导致山水江南花园项目杨江华施工队所承建的建筑工程全面停工。10月17日下午,杨江华等人纠集工地40余名工人,以张辉出逃、工人拿不到工资为由,在山水江南工地闹事、堵路,并扬言要到市政府上访。因当时事态较为严重,惠城区惠环街道办事处、惠城区劳动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惠城区公安分局相继参与事件的调解处理工作。为平息事件,在尚未核对完该工程量及工人工资情况下,五华二建公司被迫与杨江华施工队于10月18日签订“结账书”,由五华二建公司在10月23日之前付给杨江华施工队157.5万元(其中14.9万元为工程保证金)支付施工队工人工资。在10月19日至10月26日发放工人工资期间,杨江华利用制造虚假工资表,以虚报工资为手段,将自己所欠杨建秋、马四新4万元虚列入工资表中。10月26日,杨江华以代领结余工资为名,在该领取的工人工资表中,将并未在工地做任何工作的妻子徐艳飞工资虚列为8万元。10月26日17时许,杨江华等人在山水江南工地办公室领取工人工资现金63万元及五华二建开出的现金支票一张(金额222471元)后,准备离开工地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杨江华以威胁、要挟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9000元,数额巨大,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

  “结账书”合情合理合法

  在两天的庭审中,杨江华的辩护人杨宏伟、高俊先后提交了两份声情并茂、措辞强烈的辩护词,坚称杨江华的行为完全不构成刑事犯罪,这是一次错误的起诉。辩护人介绍,引起本案纠纷形成的根本原因系由五华二建项目负责人所致。当时,杨江华雇请的大量民工因拿不到应有的工资却又要继续维持在工地上,杨江华的经济压力相当巨大。部分民工提出要上访,当时是五华二建自己雇请的水电班和一些工地材料供应商在闹事、堵路,在政府各部门协调下,去年10月18日,杨江华与五华二建公司总经理李某等人进行了工程结算,在杨作出巨大让步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书面“结账书”,由甲、乙双方对乙方杨江华施工队所完成的建筑面积、完成产值、计价方式和应付工人工资总额、付款时间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最后特别具明“以上内容双方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否则违约方负全部责任”。在结账书上,甲方五华二建公司总经理李某签字并加盖了公章,杨江华亦签字加盖了手印,惠城区劳动部门文某、惠城区建设行政部门王某作为见证人也都在结账书中签字予以见证。此后,甲方五华二建公司又再一次违反约定,未在10月23日付清约定工程款。直到10月26日,经杨江华多次催告并声明若再不兑现承诺将诉诸法律时,五华二建公司才连续打电话“催促”杨江华前往工地领款。然而让杨江华万万想不到的是,就在其与妻子等人前往山水江南工地办公室领取工程款现金63万元及五华二建开出的现金支票一张(金额222471元),正准备离开工地时,却被早已等候的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经侦二大队民警以涉嫌诈骗为由当场拘留并羁押至今长达近11个月。

  辩护人认为,被拖欠工程款的杨江华在本案中一直是弱者,他主观上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双方的协商谈判是有多家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从始至终在现场的,很显然不存在杨江华可以逼使五华二建被迫签订“结账书”的情形和可能。杨江华只是对“自己按合同所得财物”的再分配和再处分,他以何种形式处理工资明细,根本与甲方无关,更不存在构成犯罪。然而就是这样一份经双方认可、并经相关主管部门见证、合情合理合法的“结账书”,公安机关却将其定性为非法占有,还与五华二建公司制造了这样一个“人赃俱获”的现场。在检察机关两次退查的情况下,公安先是指控杨江华涉嫌诈骗100多万元,后又改成敲诈勒索20多万元(未遂)。辩护人认为,如按公安、检察机关的这种逻辑,那么五华二建公司、共同见证的劳动部门、建设行政部门的领导岂不都成了该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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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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