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记(二十七)
今天,是贵州省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二周年的日子。
昨晚,童之伟教授设宴慰问大家,并向大家转达了江平、张思之等先生对大家的慰问。
胶着战斗中的人,最激励的,就是外援。
庭审在九时开始。继续辩方举证控方质证。
何某某的辩护律师举证时,宣读了一份何春江的庭前供述,审判长询问其“这份供述公诉人是不是已经宣读过了?”辩护人答“应该可能是宣读过了”,然后,审判长不让其再宣读,认为公诉人已经宣读举证,辩护人不得再宣读,辩护人争了一句:公诉人举示是控方证据,现在是辩护人举证,只要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护人都可以举,被审判长和审判员强行打断,认为公诉人出示过的证据,辩护人不得再出示。
蔡某某的辩护律师举证,蔡某某被扣了一辆车,其实是蔡某某的妹妹的。扣车的涉罪罪名为“聚众斗殴”,看来这车是“聚众斗殴的犯罪工具”,可是这车是蔡某某受其妹妹委托,帮他妹妹刚去提回来的,他并没有开着这个车参加“聚众斗殴”。审判员要他不要再举财产方面的证据,并说你举的这个车辆与他是否犯罪、罪轻罪重有什么关系吗?这位律师说与财产有关的证据也可以当庭举证。
“有什么关系吗?”没有关系,那你公安机关扣押人家的车辆干什么?此一事,可见本案之一斑:公安查案,直奔财产而去。
吴鹏彬律师在举证时,举本案程序方面的证据,认为所谓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侦查主体不合法,并且已有证据显示七一专案组有贵州省高级法院和贵州省几级检察院参加,这是公检法联合办案,是严重违法,这个专案组所取得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吴鹏彬说此问题时,被右边的审判员多次打断,并且这位审判员语气极为粗暴,近乎咆哮,对吴鹏彬律师说话时,脸色通红,如暴怒之后的质问一般。我忍无可忍,拿起话筒说“我提请法庭的这位审判员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这位审判员,就是前面质问我“你凭什么说证据是编造的”的那一位,当时他的质问引我激烈地回答他为什么证据是编造的。
梅芸瑜的辩护人举梅芸瑜的一份判决书,证实他无前科,且2008年3月19日被抓。黎庆洪对该判决书质证时说,起诉书指控08年3月份的一天梅芸瑜参与了马口磷矿“护矿”,起诉书没有指明是3月份的哪一天,没有指明是在3月19日之前,那么,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认定梅芸瑜没有参加那一次事情,事实上起诉书指控的那件事情也根本不存在,也没有人参与那件事情。黎庆洪明确的说出了“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关了将近四年,本案不少的被告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法律素养。
被告人任平质证说,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怎么参与赌博的,请问公诉人,你们指控我赌博,我在哪儿赌博了?据起诉书,应是指控他在涌鑫电玩城有股份,可是我查看了多份关于涌鑫电玩城股份情况的供述,矛盾百出,根本无法确定一个吻合事实和逻辑的股份比例状况,即便如此,法定代表人也是实际经营者的龙康,以及其他那些股东,都没有供述过任平占有股份。
上午休庭后,斯伟江律师向出庭公诉人提交了一份《审判监督申请书》,要求小河区检察院,对审判黎庆洪案的小河区法院的合议庭,违反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不让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报告,损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损害了律师的辩护权利,等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审判监督,纠正小河区法院合议庭的违法行为。
下午,斯伟江律师举证,是存于案卷里的一张收条和两张汇款单,是保险公司向一个个人账户汇了93万元保险退款,然后由专案组人员书写的收条,这是黎庆洪的妻子叶萍为两个儿子购买的两份商业保险共一百万元,保险公司被专案组强制中断保单,要求退保退款,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扣除了相关费用7万元,将余款退回到专案组指定的个人账户,斯伟江律师指出公安专案组此举的两点违法,一为侦查扣押款项如何能够汇到个人账户?二为即使要冻结相关款项,你只需要冻结在保险公司让叶萍取不出来就行了,当时只是涉嫌犯罪,并不确定就是涉及犯罪的资金,你以损坏性的方式扣押了人家的保险金,如果最后法庭判决这不属于涉罪资金,你公安是不是应当赔偿人家这7万元损失?人家黎聋子开多年饭馆,至少开饭馆赚来的钱是合法的吧?人家给钱媳妇孙子买保险不违法吧?斯伟江律师举此证据,用以证明本案在打黑过程当中,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证明办案程序不合法。侦查方向直接指向黎家的一切财产。
斯伟江律师教了我三点举证注意事项:一为首先要说明所举证据要证明的事项;二为摘要宣读证据重点内容,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宣读全部笔录;三为语调要有变化,要突出重点,引起听者的注意。
下午的举证中,周泽律师的举证再次涉及“万人联名请愿书”(青石注:其实是800多人的联名请愿书,是坐排第一位的公诉人称之为“万人联名请愿书”)的真实性问题,公诉人质证认为这份请愿书不真实,理由为公安人员对牵头出具请愿书的村干部作的调查笔录显示,这份请愿书当中,有一些村民没有看过内容就签名了,还有一些村民在空白的纸张上面签名,因此认为这份请愿书不真实。
周泽律师为此向法庭申请通知这些村民及村干部到庭证实这份请愿书的真实性,或者法院去当地实地调查。
斯伟江律师质证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一个人愿意在他并不知道内容的文件上签字,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大家了解和相信那个人,所以一听说是他的事情就看都不用看就签字;另一种可能是那个人确实不是黑社会,如果真是黑社会,群众还会为他证明吗,让他出来继续欺压他们吗?如果黎崇刚真是黑社会,要让村民签字,除非你拿把刀逼他,不然断不可能签字,这个根据生活常识就可以推断。
关于财产问题,斯伟江律师质证说,黎家财富的来源主要来源于黎崇刚经营矿山,黎庆洪一开始只不过是为黎崇刚打工的,而黎崇刚原来一审时并没有涉黑犯罪,黎崇刚是2010年9月9日才定的涉黑犯罪,那么,有什么理由一开始就把人家所有的财产都全部查扣呢?这种对所有财产全部查扣的模式,是重庆模式的延伸,为什么要搞黎聋子,就是因为他是矿主,为什么要把他的财产全部扣押?就是要让你没有钱来请律师,让你无法对抗公权力。
杨学林律师质证说,公安机关把人家蒙祖玖的所有财产不分清红皂白的全部扣押,再次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另外还申请法庭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本案当中是不是存在一个乱扣押财产这么一个情况,如果有的话,应当及时把这些被扣财产归还给当事人,不要往后拖,越拖公权力欠人家的就越多,将来是还不起的。电玩城的问题,是做为一个黑社会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我现在不管它是不是作为赌博罪来指控,也不管它是不是作为违法事实,蒙祖久的股份是一种抵债,他并不知道电玩城里有什么行为,股份与电玩城是两回事,违法都是不存在的,抵债抵来一个股份,怎么成了违法了的呢?
周泽律师还举证,证实,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大队原负责人潘某某对黎庆洪家进行敲诈勒索300万元未遂之后,报复性构陷,将黎庆洪一家黑打成黑社会。讽刺的是,潘某某现在成了本案57名被告人的第55被告人,成了黎庆洪黑社会的“保护伞”。
蒙祖玖质证说,起诉书上,谭小龙是第四被告人,我是第六被告人,可是我连他认都认不到,你们可以调我和他的电话通话记录,我跟他也从来没有联系过。
周泽律师质证说,黑社会组织应当是有稳定的严密的组织性,至少骨干成员之间应当比较熟悉,联系应当比较紧密,可是骨干成员之间相互都不认识,而且黎庆洪与骨干成员也都不认识,这样的黑社会,组织性也太差了一点儿吧?
何菊建质证,说他在贵阳市公安局的口供都是潘某某、杨某刑讯逼供产生的,与七一专案组的笔录不相符合,你们如果硬要用市局卷的口供来定我的罪,我也没有办法,但是我不服,因为那不是事实。
周泽律师最后要求再举示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据,说来源于网络,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一份资料,标题是《第二次好快啊》,内容是“您的文章《怎么这么快啊?!》,您的文章《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报告书是该案侦查程序违法的铁证!》,”审判长立即打断,不允许出示该份证据,理由为国家秘密,周泽律师说这是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是从网络上公开下载的,哪是什么国家秘密?审判长再以与案件无关为由不允许出示。周泽律师力争,终不得出示该证据。
下午,由兰相的辩护律师申请,一份物价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出庭,该鉴定结论针对的是被告人兰相的一桩愿意毁坏财物的指控。询问完鉴定人之后,兰相的律师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意见法庭辩论时再发表。
因此,我想起本案庭审的一个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所有出庭的证人在控辩双方询问之后,法庭并没有组织控辩双方对证人的当庭证言进行质证。
下午快休庭时,我向法庭举示三份证据,一为开阳县公安局对涌鑫电玩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为公安机关对涌鑫电玩的整改通知书,三为公安机关关于涌鑫电玩城整改期过后没有经营的情况说明。三份证据证明涌鑫电玩城已经被公安机关进行进行政处罚之事实。(注:现在黎猛被指控的就只剩这一个事情了,别人欠他典当行的钱,还不了,用电玩城的小部分股份抵债,黎猛没有参与电玩城经营管理,电玩城因内有“赌博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两万元,并要求整改。)
公诉人质证说,对证据三性均无异议,但是公诉人展开了说,说许多辩护人在此前庭审中多次提到过一事不再罚的事情,公诉人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同类型的不再罚,而不是指不同类型的不再罚,一事前受行政处罚,后面再进行刑事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陈有西律师质证说,行政处罚能不能再罚的问题,第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是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无逢对接,而且,如果构成刑事犯罪,则查处当时就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以追究刑事责任,不然构成包庇;第二,应当相信当地的公安机关,当时的查处更接近事实真相,而不是再由公安专案组进行侦查;第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构成一事不再罚的适用,而且,轻微违法行为时效也应当考虑,该事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
我对公诉人的质证意见回应:公诉人以前经常讲辩护人的质证意见是辩论意见,我看公诉人刚才也把质证当辩论了嘛,我所举的三份证据,我说了,只证实电玩城被行政处罚且通知整改这个事实,至于应当如何定性这个事实,特别是公诉人刚才所陈述的其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和观点,我将在法庭辩论时,对公诉人刚才所说的观点,进行全面、详实、细致、彻底、猛烈的回应。
我的话音一落,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明天早上九点开庭,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晚上,童之伟教授再次代表专家顾问团宴请大家,席间,童教授宣读了专家顾问团对于贵阳黎庆洪案现状的五点声明:一、程序乃司法之规尺,违反程序必然危及司法公正;二、证据乃审判之基础,非法证据难以指控犯罪事实;三、司法乃国家之公器,公权滥用必成冤狱温床;四、民意乃执政之根基,逆违民意则必离散民心;五、当世乃法治之天下,依法治国必为大势所趋。
吃饭的地方滨临小河,河水弯弯东流去。
这几天,一直有一首诗在我的脑中徘徊,这诗出自宋人杨万里,胡适曾手写赠雷震: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
2012年7月12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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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7月12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七):“请法庭这位审判员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