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记(续二)
中午,与周泽、伍雷、@建军伟业(去年网络上轰动一时的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苏某私生子事件的揭黑者)一起吃饭,@建军伟业说一直在关注贵阳黎庆洪案,发现本案极具法治观察价值,他已经决定组建网民独立观察团,不日将亲赴贵阳,近距离实地观察黎庆洪案二审,并考察贵阳当地的政治生态,民生疾苦。
伍雷是黎庆洪案第二季第一审第一次开庭时第一个被无理驱逐出法庭的律师,他当时是被告人黄陆兵的辩护律师,他被驱逐后,要求返回法庭继续为黄陆兵辩护,遭到小河法院黎庆洪案合议庭无理拒绝,导致黄陆兵无人辩护,致使被告人黄陆兵的辩护权利受到实质性损害。现在,黄陆兵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黄陆兵希望伍雷继续回来为其担任二审辩护人,伍雷推开其他事情,绝然奔向贵阳,履行他被无端中断了的辩护职责。
机场,周泽发了一条关于黎庆洪案的微博,配备了一张重庆某些人的照片,几分钟之后,我发现该条微博显示为“此微博不宜向外公布”,告诉周泽,他说没有啊,我这还能看到啊。去看周泽的电脑,却没有显示任何反常,他自己的微博里,该条微博如常显示。新浪微博这一点十分可恶,甚至可用下作二字评价。
候机时,我发了一篇博文,《小河大审》,这是《南都周刊》上一期刊发了的,但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稿子未能上网,我买了上期《南都周刊》之后,根据刊发的文字,打印了出来,本来以为既然已经刊发了,可能大家都已经看到了,就并没有发出来,今天看到周泽在机场找《南都周刊》的上一期已经没有了,他还没有看到,我想,网络时代,或许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南都周刊》有这么一篇报道的,所以,就发在了我重新开设的博客上。
这么重大的一个案件,法庭内挂了那么多媒体的牌位,却只有开庭和宣判新华社两篇各不到百字的通稿,此外就是审判长黄敏的答记者问,再就只有《财经》杂志有一篇报道,再就只剩《南都周刊》的这篇不能上网的《小河大审》。这正常吗?
关于公开审判和舆论监督案件的问题,我最近有两个思考:1、所谓舆论影响司法根本就是个伪问题,法院公正裁判不惧任何舆论;2、凡是不敢真正公开审理的案件,都是有大问题的案件。
飞机满员。我们三人同坐一排。周泽闭目养神,伍雷看案卷,不时读西塞罗的《三论》,我带了卡尔·波普尔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我认为这本书对于今日之中国人的思想,尤为重要,所以我带上准备重读一遍。我摘几句此书的引言:“书中概述了我们的文明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这种文明或许可以被描述为以人道和理性、平等和自由为目的;这种文明实际上仍处于婴儿期,它十分频繁地遭到很多人类精神领袖的背叛,但尽管存在这个事实,它仍在不断成长。它还表明,今天我们称之为极权主义的东西,属于正如我们文明自身一样古老或年轻的一种传统。……因为只有民主提供了一种使非暴力改革成为可能的制度框架。”
本案我的一审辩护词《每个人都在创造历史,每个人都须承担责任》的标题及最后一段话“如果你希望自己的后代生活在一个美好而不是丑恶的社会里,就从自己开始,建设一个好的社会。你判坏了一个件,你就是在创造一个坏的历史,你判好了一个案件,就是在创造好的历史,所以,从本案起,继续或者开始做一个好法官……”的思想来源,正是此书。因为在本案一审的法庭上,有多位辩护人提到了历史的审判问题,我知道他们的意思,但是,如果不说清楚这历史的审判怎么来,只怕会给人一种感觉,以为历史的正义自然就会到来,实际上,正义它不会自己来,正义必须通过人去一点一点斗争争取来,“零星社会改造工程”即每一个人都去为建设一个好的社会做实事,才能创造一个好的社会。这是我从《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一书所学习和体悟到的最主要的思想。
伍雷读的西塞罗《三论》中的第一论是《论老年》,我不知道做出黎庆洪案一审判决的人,在自己年老时,将如何面对这样一份颠倒黑白是非不分荒唐至极的判决,也许,他们不会有任何愧疚,也许,他们每天都在做出这样的判决。所以,正义不会自己来,要想这个社会往正义的方向前进一小步,就必须有人为之努力,也必须要让应当承担不义责任的人付出代价。所以,我们三人,在飞机上,就一个问题达成了一致:我们将对小河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上署名的人、胁迫被告人解除原辩护律师的人、威胁被告人不准回答律师提问的人、有证据显示不正当干预了本案的人,进行控告,控告这些人涉嫌构成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渎职、妨害作证等等犯罪,具体到个人,点对点。我们会不停的向贵州省及中央各极检察院、政法委、人大等机关部门控告。并且,不排除向18会全国两千多名代表逐一寄送控告材料,并请求将黎庆洪案列入18会讨论议题。等等等等。直到枉法者为此付出法律的代价为止。
正讨论中,小河弯弯黔山点点已入眼帘,贵阳,热土,我们又来了。
出机场,王宗跃律师和薛荣民律师已在出口等候,王宗跃律师就是前火车司机,老朋友了。薛荣民律师原是黎庆洪案被告人尚兴钟的辩护人,第一次开庭后,“被不用”,现在他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薛荣民律师和伍雷一样,回来继续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他从上海过来,先我们半个小时到达机场。
到市区的车上,大家讨论了一下二审的程序问题,中心问题是开庭不开庭。有言如果不开庭就判人罪刑,那是在反人类。可是,反人类的事情,他们干得还少吗?如胁迫被告人解除律师这种邪恶行径他们都干得出来。
我想起此前听说的“瓮安(打黑)模式”,一个县城,六二八事件之后,一下子打掉六个黑社会组织,最大的一个共有被告人156人,案卷280多本,办案人员全是从贵州全省抽调,公检法各有各的专案组,又有统一协调的总指挥部,一审分组审理,20人一组,一天一组,156名被告人的黑社会组织共同犯罪案件,不到10天完成一审庭审,并迅速作出判决,判决书除了上面的公章盖的是瓮安法院的之外,全案公、检、法和瓮安一点关系都没有,上诉后,从上诉期满到二审裁定书下达,一共是十天时间,案卷根本都没有移送二审法院,因为本来也都是专案组,都由专案组定好了的。这就是贵州各地包括小河法院派人现场学习的“瓮安(打黑)模式”。
黎庆洪案,8月6日上诉期满,二审法院贵阳市中院8月9日提审了全部取保在外的被告人,莫非本案二审又要上演“瓮安(打黑)模式”?莫非二审裁定书已经写好只等盖印了?莫非在小河法院已经将能够践踏的一审程序法律规定全部践踏完毕之后,贵阳中院要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的规定再全部摧毁一遍?
够了!住手!
2012年8月12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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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8月12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续二):二审如此快速,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