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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6 12:02:10

需说认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必要,防卫强度就可以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适当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认为应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结合起来。

  尽管理论上存在不同争论观点,但司法实践上的倾向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使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有鉴于此,新刑法第20条第2款与第3款,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采取了放宽的态度。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我们认为,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易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是否“必需”,应全面分析案件。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防卫强度间题(包括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控制防卫强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即使是非杀死侵害人不能保护微小权益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杀死不法侵害者是必需的。

  以上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义,但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第一,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第二,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第三,不存在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第四,关于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认为,这是刑法关于无限度正当防卫的规定,即符合本规定的,绝对是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其条件除了要求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最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第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第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问题。第三,并非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罪,但这种犯罪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第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而不能定所谓“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罪名。从刑法第20条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来看,只是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造成他人轻伤以及针对财产进行防卫的,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因此,对防卫过当确定罪名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防卫强度违反了自我约束性造成过当时,可以是过失与间接故意;在防卫行为违反了随时随地终止性的情况下,就是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第四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倾向干第三种观点。首先,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行为的;为了追求或者因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是防卫行为,也不可能是防卫过当;只有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识,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防卫过当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才是防卫过当。其次,认为防卫过当可以是故意的观点,混淆了刑法上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的区别,混淆了防卫不适时与防卫过当的区别。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是正当防卫的认识与意志,而不是犯罪的认识与意志;行为人只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结果,而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希望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防卫行为不是出于刑法上的故意,防卫过当也就不可能是故意的。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如果出于某种原因继续进行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防卫不适时,视情况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而不是防卫过当问题。防卫过当以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为前提,但在防卫过当案件中,并非前一半是正当防卫,后一半是防卫过当。如果前一半是正当防卫的话,后一半也是防卫不适时。所以,不能认为防卫人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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