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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1:04:14

)司法解释将财产损失数额限定为无能力赔偿数额,据此,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何种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则不成立犯罪。有人认为这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毁坏财物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此规定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其次,如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承担了损失,如果仍与未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其实更不公平。

2)按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所要求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指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不包括对肇事者本人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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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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