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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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9 1:04:14  |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原文链接: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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