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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谁帮我给首席大法官张军带句话
作者:周泽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4/1 10:14:07

本周预计五天的付廷祥案第二次庭前会议,实际断续只开了两天。剩余时间,我都呆在重庆涪陵,一个下午用来会见当事人付廷祥,其他时间都由助理陪同在涪陵法院观看讯问录音录像。

为确保有充分的时间阅看付廷祥案数百册的案卷材料及数百张讯问录音录像光盘,在接受付廷祥案当事人亲属委托近一年来,我基本没有接新的案件。很多当事人或其亲属求助的案件,我都忍痛放弃了。

自涪陵法院将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讯问录音录像调取到案以来,我都在全力争取阅看这些讯问录音录像。

在近半年来,除了过春节及到个别地方会见当事人,以及为个别案件开庭短暂离开,我都呆在重庆,只为了观看付廷祥案讯问录音录像。

尽管受法院作息时间及之前疫情防控措施所限,我与助理在涪陵法院观看讯问录音录像的时间,也近三十天了!

昨天上午的庭前会议结束后,我曾向审判长李信梅法官诉苦:涪陵法院不让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导致我在重庆呆了几个月,到涪陵法院观看了几十天讯问录音录像仍无法看完付廷祥案全部同录,也不敢接新案件。今天下午离开法院前,我再次向法官助理抱怨涪陵法院不让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给我造成的困扰。

今天下午,我们终于复制到了付廷祥案变更起诉书所载证据电子数据。之前,涪陵检察院工作人员曾给我打电话,说我们投诉涪陵法院不让我们复制电子数据的问题,已经协调好。我在电话中问检察官,我们投诉的法院不让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的问题,怎么办,检察官说,得一个一个来解决。

我很期待,检察机关能够与法院协调解决付廷祥案讯问录音录像的复制问题。

我非常不解:涪陵法院不让辩护律师复制讯问录音录像,除了折腾想观看讯问录音录像的辩护律师,还有什么意义?折腾律师,对法院又有什么好处?

我想请最高法院释明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关于“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作为证据材料移送法庭的讯问录音录像只准许辩护律师查阅而不允许复制?

刑诉法解释起草小组撰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一文说,“对于移送人民法院的录音录像,无论是否已经在庭审中举证质证,无论是直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还是用于证明取证合法性,均应当属于案卷材料的范围”,“较之一般证据材料,录音录像确实具有一定特殊性。特别是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录音录像,可能涉及侦查办案的策略方法,也可能涉及其他关联案件和当事人隐私,一律允许复制,恐难以控制传播面以及一旦泄露可能带来的影响。从实践来看,允许查阅,即可以满足辩护律师的辩护需要,充分保障其权益”。

我想问一下大法官们:像付廷祥案这样讯问录音录像光盘多达700多张的案件,涪陵法院不让复制讯问录音录像,使我在涪陵呆了近半年,看了几十天讯问录音录像,所观看的讯问录音录像不过全案讯问录音录像的十之一二,而法院已经召开了庭前会议,不久就将开庭,法院仅允许查阅讯问录音录像,可以满足律师的辩护需要吗?法院充分保障了律师权益吗?

谁可以帮我带句话给最高法院新任院长张军同志,问一下:作为证据移送法庭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是否有权复制?人民法院可否因为担心讯问录音录像“一律允许复制,恐难以控制传播面以及一旦泄露可能带来的影响”,就一律不允许复制?

为解决讯问录音录像复制的问题,我们此前曾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辩护律师阅卷问题进行释法。[法治新闻]律师请全国人大释法:辩护律师能否复制讯(询)问录音录像?

——周泽,2023.3.31

延伸阅读:

[法治新闻]首席大法官张军:“依法办案”只是底线要求!公正是根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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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周泽律师:谁帮我给首席大法官张军带句话

本文关键词:周泽律师,张军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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